財務制度
財文字[1997]第280號 1997年6月23日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
普通高等學校、
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
預算,並對
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
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財務管理體制
第一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
集中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應設定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凡設定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
第三條 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定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一級
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定同級財務機構。
第四條 高等學校校內後勤、科技開發、
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高等學校校內設定財務會計機構,必須相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
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
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單位預算管理
高等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組成。
高等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
第三條 預算編制方法
高等學校預算參考以前
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
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各單位收支計畫,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最高
財務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
預算控制數(
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
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高等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
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
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
預算。其餘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管理
第一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
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
2.
科研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
3.其他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取得的上述撥款以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上述
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
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學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作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
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
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
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
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
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
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
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條 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
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支出管理
第一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學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各教學單位為培養各類學生發生在
教學過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發生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的支出。
業務輔助支出是指
高等學校圖書館、計算中心、電教中心、測試中心等教學、科研輔助部門為支持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後勤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的後勤部門為完成所承擔的後勤保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學生事務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業務以外,直接用於學生事務性的各類費用開支,包括學生獎貸基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學生物價補貼、學生醫療費和學生活動費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用於教職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類費用開支。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
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應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
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畫。核定的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三條 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
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四條 高等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五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
預算數代替。對校內各單位包乾使用的經費和核定定額的費用,其包乾基數和定額標準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
第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結餘及其分配
第一條 結餘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
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併入學校結餘。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
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
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一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修購基金是按照
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
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學生獎貸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用於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資金。
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
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其他
專用基金。
第三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資產管理
第一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
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
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
盤盈、
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 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
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高等學校應根據規定的
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五條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
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
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
盤盈、
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式及時處理。
高等學校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
事業收入。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
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負債管理
第一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
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
預算外資金、
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財務清算
第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條 劃轉撤併的高等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
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高等學校事業發展和
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財務監督
第一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高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
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附則
第一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的
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獨立核算的高等學校校辦產業的財務管理執行《
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的
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區別
科研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科學研究經費撥款,通常指縱向科研經費,包括中央和地方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科研經費撥款等。科學事業費撥款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高等學校專職科研編制和科研機構的人員經費;二是自選課題經費,即項目資金,如文科學科博士點經費、理科學科博士點經費、“十五’”攻關計畫等。科技三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重要科研輔助費等,科技三項費用撥款同樣有項目資金撥款和非項目資金撥款兩種形式。需要說明的是,有關主管部門撥來的代管科研經費屬於
事業收入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