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組織收入的原則
(一)科學基金委員會要積極發揮和充分利用人才、技術、資金、設備等條件,積極合理地組織各項事業收入和社會服務;
(二)組織收入活動,必須有利於科學基金事業的發展,有利於促進國家
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三)組織收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收費要按國家批准的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執行,設立、調整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四)在組織各項收入活動中,要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嚴格進行核算,注重經濟效益。同時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五)各項收入須納入預算管理,由財務部門單獨建帳,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條 收入範圍及內容
(一)有償資助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指在保證科學基金正常運轉的前提下,科學基金委員會利用科學基金部分間歇資金(控制額度2500萬元),有償資助科學基金項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
(二)委託存款收入,指在切實保證科學基金資助撥款計畫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效益,將部分科學基金間歇資金存入國家批准註冊的金融機構獲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託任務收入,指利用人才、技術等條件,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的評審、評估任務所獲得的收入。
(四)評審費收入,指按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92)價費字第258號文規定,由申報單位交納的科學基金、科學獎勵和實驗室評估等項目的評審費。
(五)上交收入
1、所屬獨立核算的經營、開發、服務等機構(包括主辦的公司、工廠、服務和諮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成果的推廣並取得經濟效益後,由受資助單位規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術入股及聯營分紅收入,指以技術、資金(事業發展基金)與國內外企事業單位聯營、合資、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屬上述範圍的收入,如出版發行、技術培訓、科技交流、諮詢、外事服務,後勤、生活服務以及固定資產租賃等收入。
第三條 收入的成本(費用)核算
(一)組織各項收入必須進行嚴格的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組織收入的業務費、勞務酬金、材料消耗、設備儀器的耗損、管理費等。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計算。難於計算直接成本(費用)可按一定比例確定。
(二)組織各項收入過程中已在日常事業費中列支的成本(費用),應如數以收入沖減事業費支出。
第四條 純收入的計算
(一)有償資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償資助業務活動費、勞務酬金及辦公費用等支出後作純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歸還科學基金。
(二)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後為純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歸還科學基金。
(三)委託任務收入扣除業務支出和按規定發放評審費及勞務酬金後,結餘部分作純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屬公司和其他經營實體應獨立核算,依法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其使用主管單位的房屋、設備、動力、資金、人力等,應按規定上交使用、管理費,主管單位應沖減相應的事業費支出,餘額部分為純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純收入。
2、科學基金項目成果推廣取得經濟效益後,受資助單位上交的收入為純收入。
(五)技術入股、聯營分得的(稅後)利潤為純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機關按規定組織的其他各類社會服務收入,參照國管局有關檔案的規定,計算成本和純收入;
2、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科技展覽、科技交流等活動的收入,參照技術市場有關規定,扣除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後的餘額,作為純收入。
(七)評審、評估等申報項目評審費
1、收取的科學基金申請項目的評審,按規定發放評審費和勞務酬金後,其餘全部沖減評審業務支出。
2、接受委託評議、評估的獎勵項目和實驗室評估等申報項目評審費收入,扣除按規定發放的評審費及勞務酬金後,全部沖減其評審、評估業務費支出。
第五條 建立專用基金
(一)為促進科學基金事業的發展,穩定科學基金管理隊伍,調動積極性,按第四條規定計算的純收入,在扣除委託存款利息純收入的60%(直接轉入事業發展基金)後的餘額,按4∶3∶3比例建立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1、事業發展基金。用作補充科學基金;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開發投資;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成果轉化風險後備金。
2、職工集體福利基金。用於委內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支出;職工醫療費補貼,職工子女醫療統籌補貼;工會活動費補助,食堂,託兒所補貼;委主任特殊備用基金等。
3、職工獎勵基金。用於委內職工獎金髮放、崗位津貼、表彰獎勵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於自籌基建支出時須經財政部審查資金來源後,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報批立項。
第六條 凡經國家特批減免的稅款,應單獨計算,並全部直接轉入事業發展基金,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職工獎勵。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科學基金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收入;
(二)有關有償資助成果轉化和開發投資及所屬獨立核算機構的財務管理,由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國家科委審定。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