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

《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在1987.11.02由國家科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7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1月02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為了健全全國科技開發企業、集團審批登記制度,加強技術市場的管理,保障科技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使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科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系統實行企業編制和企業管理、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機構(以下統稱科技開發企業)。
三、凡成立全國性科技開發企業、集團,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
成立地方性科技開發企業,由創辦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畫單列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經核准登記註冊的科技開發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四、成立科技開發企業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科技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科技開發經營方向和範圍;
(二)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經費;
(三)有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技術設施和條件;
(五)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五、科技開發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科技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和企業主管機關的申報檔案;
(二)組織章程;
(三)資信證明及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技術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六)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七)登記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材料。
六、科技開發企業應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可以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業務,但不得從事與其業務無關的商品貿易活動。
七、科技開發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其經營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其組織機構、人事管理、工資制度適用國家有關企業的規定。
八、科技開發企業的分立、合併、遷移、經營範圍和所有制性質的變更,應當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並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科技開發企業資不抵債,宣告破產的,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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