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標準和申報程式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孵化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標準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企業孵化工作場地和配套設施為依託,為科技人員和處於初創階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服務,以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的一種經濟實體,具有集聚創業要素、轉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業等功能。申請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標準和申報程式
  • 發布單位:江漢區人民政府
1.各科研院所、產業園區、街道、居民社區以及其它社會機構,均可向區科技局申請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
2.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的有關規定。
3.組織機構健全,有孵化器組織機構和管理團隊,制訂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並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服務。
4.提供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不低於場地總面積的70%。
5.有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不低於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低於10家。
(二)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創業場地內。
2.科技創業企業在孵化器創業的時間,從工商註冊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新註冊或者新遷入孵化器的初創科技企業,其註冊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於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組建程式
(一)組建條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孵化場地,有一定的啟動資金,有與之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有明確的孵化方向。
(二)申辦應提交材料:
1. 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申請。
2. 法定註冊、登記書副本(複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及身份證(複印件)。
4. 孵化器管理人員情況表。
5. 入孵企業名錄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辦理流程:
1. 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區科技局提交組建申報書。
2. 區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
3. 區科技局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下達組建批文。
4.組建申報書及批文報市科技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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