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員出國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科技人員出國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2.07.17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人員出國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2.07.17
  • 實施時間:1992.08.01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不斷擴大,科技人員出國工作的越來越多,不少科技人員以出色的業績,展示了中華民族的聰明和智慧,增進了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了解和友誼,為促進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長期以來的審批手續、工資待遇、成果歸屬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管理工作尚未跟上,從而不同程度地存在審批手續過於繁瑣,高級專家在外待遇顯失公平,有些作出重要發明創造的科技人員不能合理分享智慧財產權等情況。為了加強管理,保證科技人員出國工作的健康開展,維護國家、單位和科技人員個人的正當權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派遣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是發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形式,是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大措施,要本著放寬政策、簡化手續、加強管理、積極引導的精神,在執行中外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和有關協定過程中,有計畫、有組織地派遣更多的科技人員出國工作。項目執行部門和單位可以廣開渠道,組織科技人員以多種形式出國從事科技活動,並把這項工作同推進科技人才分流和落實科技人員政策結合起來。
二、本規定所稱的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是指我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中外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和實施協定,派遣(包括個人聯繫組織批准)在職科技人員,到國外、境外的研究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以及其它科技活動。
在我政府機構中任職的科技人員到國外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派遣單位應按國家簡化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報批。執行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出國工作的,報國家科委備案。
四、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應當按照互利、有償和誠信原則,由派遣單位與國外、境外接收單位就經濟利益關係及有關事項達成協定。
國外、境外接收單位向我科技人員提供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勞動保險等待遇,應當與其向其它國家同等人員提供的相當。
國外、境外接收單位向我派遣單位支付的報酬,應當與科技人員的工資及其它待遇分開單列。
五、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派遣單位與國外、境外接收單位之間應就科技人員工作期間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分享達成協定。
屬於以進修為主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可以按接收單位的章程辦理,但應爭取我方有免費使用的權利。具體條件和辦法可以協商確定。
屬於以共同研究開發為主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應由派遣單位和國外、境外接收單位共有,可以約定各自在本國境內享有全部權利,包括實施、轉讓等。在第三國的權利,由雙方按貢獻大小協商確定分享比例。
屬於以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為主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應歸我方所有。
屬於政府間合作項目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按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的規定處理。在國際組織工作的,按有關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處理。
科技人員作為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有從使用或轉讓該項成果所獲收益中提成的權利,其比例和條件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逐一商定。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個人所有。
六、科技人員出國工作期間,其在國外、境外的工資及其它收入原則上歸個人所有。經組織批准的在國外、境外工作期限內,工齡連續計算。科技人員在國外的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技術職稱和享受其它有關待遇的依據。國內住房、工資發放和其它問題,由單位與本人通過協商作出妥善處置。
七、出國工作的科技人員,要牢固樹立愛祖國、愛人民的思想,堅持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把個人命運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嚴格執行外事紀律,自覺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主動與派遣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向國內反饋科技信息。完成出國任務後,按時回國工作。
八、有關部門、派遣單位應主動關心出國工作的科技人員,儘可能地為他們提供各種便利,幫助他們及其在國內的家屬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支持他們圓滿完成出國任務。
九、依據中國企業和國外、境外企業之間按照國際商業慣例訂立的契約和勞務輸出協定,派往外國企業服務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十、本規定由國家科委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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