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暫行規定是中國國務院於 1986 年 12 月批轉發布。主要內容共分七個方面。(1)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根據中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長期堅持有計畫地發展各種形式的出國留學。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加強管理和教育。(2)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歸口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選派、國外管理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統的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計畫和回國後的工作分配,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
(3)規定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類別,要求具備的政治條件、業務條件、外語條件和身體條件。規定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審批、出國的準備、出國經費管理等具體辦法。(4)具體規定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土後研究或實習,以及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和審批辦法。(5)具體規定公派出國留學的大學生、研究生公費或自費回國探親和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自費出國探親的條件、期限及審批辦法。(6)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及審批手續。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國內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自費出國留學。專業技術骨幹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儘量納入公派範圍。(7)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公職、工齡及學成回國工作的有關事項。1990 年 1 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出國留學工作政策,加強自費出國留學的引導和管理。詳“自費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