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山西省政府關於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對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的管理,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就我省自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制定該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2]35號
  • 發布日期:1992-03-04
  • 生效日期:1992-03-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2]35號
【發布日期】1992-03-04
【生效日期】1992-03-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政府關於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晉政發〔1992〕35號1992年3月4日)

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對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的管理,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就我省自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一、指導原則
(一)選派優秀人員出國留學,學習和掌握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是我國改革開放總方針、總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國家有關留學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我省在“八五”期間將繼續自籌資金派遣留學人員,加強和搞好相應的管理。選派工作要緊密結合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中型骨幹企業培養又紅又專的學術帶頭人、技術業務骨幹和特殊需要的專門人才。
(二)出國留學工作必須貫徹執行“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方針和按項目選派的原則。根據國家和省里確定的重點學科、重點科技發展和重點生產建設項目的需要,首先確定重點派出院校、學科、專業;重點派出科研院所、科研項目和重點建設、技改項目,然後再確定派出人選。在確定派出人選時,主要選派已經或即將承擔重點學科、專業,重點科研及重點建設、技改項日的人員。也可從其他方面選派適合於派出項目需要並能承擔上述任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出國前就必須明確擬承擔的內容和工作方向。要確保精選精派,定向(項)定人,保質保回。
(三)省籌資金選派人員出國留學以進修和合作研究的方式為主,派出人員一般為訪問學者和高級訪問學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也可選派極少數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員。在派出國別上,堅持“博採各國之長”的方針,要改變過去留學人員過分集中於北美和日本等少數國家的狀況;選派學科以套用學科為主。
(四)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要嚴格履行回省服務的義務。各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確保留學人員按期回省,努力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回國留學人員的作用,卓有成效地為我省的經濟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二、選派工作
(一)選派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一定要堅持又紅又專的原則,全面衡量政治思想、工作表現和專業能力。選派單位推薦的出國留學預備人選必須是擁護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思想品德優秀,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強,成績突出,能夠按期回省服務的人員。各單位在選派時,就要考慮他們回國後的使用和安排,做到定人定崗,學用一致。
(二)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分為高級訪問學者、普通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和博士研究生。
1、高級訪問學者:承擔或參與國家或省重點項目的學術帶頭人及學術帶頭人的後備人選。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五歲。留學的目標主要是通過學術訪問和合作科研,了解掌握世界科技發展的動態,保持我國與世界科技發展前沿的接觸。留學的時間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2、訪問學者(進修人員):承擔或參與國家及省重點學科、重點科研和重點建設項目,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業務骨幹。年齡必須在三十歲以上,在接受高等教育(含碩士、博士)畢業後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對個別特定國家的年齡和工齡要求,按國家的規定執行)。留學的目的是利用國外的條件,對某一學術領域或專門技術進行深入的學習和研究。留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少量特殊專業不超過一年半。
3、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研究生的培養主要應立足於國內,一律不再派遣攻讀碩士學位的人員。對極少數國內目前尚不具備培養條件的薄弱、邊緣、新興學科和根據特定需要,經國家教委批准後可派出少量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員。
(三)出國留學人員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比較熟練地運用外語進行交流。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表現好但外語水平較差的,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有計畫地提前對他們進行外語培訓,也可由省集中組織外語強化訓練。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外語水平測驗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進行,成績合格者,方可派出。
(四)省籌資金“八五”期間出國留學的選派計畫,要與派出效益掛鈎。各主管部門實施計畫時,一定要注意與“七五”期間各選派單位的派出效益結合起來;堅決杜絕只管派出,不關心回收效果的偏向和派遣中的分散現象。在申報項目、推薦人選時,對派出效益好的單位適當增加派出名額;否則要削減派出名額。對各單位派出效益的評估工作,各主管部門要積極領導,組織落實。
(五)申報及審批辦法。
1、省籌資金留學人員的派出採取按項目申報的辦法。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確定全省派出規模、國別及學科比例。具體選拔工作由各主管部門(教委、科委、經委)按照計畫實施。各選派單位和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事業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確定擬選派項目和人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審定。
2、主管部門和選派單位在確定審報項目和申報人員擬派赴國家時,應優先考慮選擇對該項目研究具有較高科研水平的國家和有交流與合作科研渠道的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單位。派出人員的國別和單位要相對集中,要逐步創造條件,採取成組配套的方式派出,並儘可能派往簽有校際交流或合作協定的院校。
3、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採取項目和人選同時評審的辦法,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選派單位申報的項目和推薦的人選進行評審,並按要求擬定選派項目和預備人員,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審批錄取。
4、各選派單位要按照“按需”和“擇優”的原則,搞好選拔工作。具體應採取由基層提名推薦,組織人事部門和學術業務部門分別從政治思想和專業業務、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和選拔,領導集體把關的辦法進行。
三、組織管理
(一)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出國留學的方針政策,結合山西實際,制定省籌資金出國留學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審定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和選派工作。
教委負責全省教委系統留學人員的選派、管理工作;科委負責全省科研院所的留學人員的選派、管理工作;經委負責全省大中型骨幹企業留學人員的選派、管理工作。
(二)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省籌資金選派出國留學人員計畫,組織安排留學人員的經費使用;留學人員的國外管理和回國後的工作安排。負責承辦省籌資金留學的日常工作,並由專人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派出單位與留學人員經常保證聯繫,及時向他們通報國內、省內及本單位的情況,指導他們在國外的學習。
四、出國前的準備
(一)各選派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同國外對口單位的合作和友好交流,對外聯繫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承擔,必須保證派往學術水平較高的國外院校、研究單位和企業。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各選派單位和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友好與合作渠道,為出國留學人員確定在國外學習、進修和從事研究的單位。
(二)省籌資金留學人員出國前,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主管部門和選派單位對出國留學人員進行集訓,對他們進行國情、省情和國際形勢以及對外工作的方針、政策、留學人員的規章制度和外事紀律的教育。
(三)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在辦理出國手續前,要與選派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定書”。內容主要有省以及選派單位對留學人員規定的留學目標、期限和回省服務的要求,向留學人員提供經費的規定以及派出單位、出國留學人員和擔保人各自的權利、義務、要求和責任。“協定書”由選派單位與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和父母簽字,並經公證部門公證後生效。協定書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
五、出國期間的管理
(一)留學人員須嚴格履行所簽訂“協定書”的有關規定,對出國前已確定的留學目標和任務,留學身份和期限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
(二)留學人員經批准的國外學習期間的國內工資、工齡、公職等待遇不變。對原派出期限已滿,但確因某種特殊原因逾期三個月之內回省工作的留學人員,回國旅費仍由選派單位提供,超過三個月,回國旅費自理。
(三)留學人員在國外的留學費用,按國家的同類標準執行。逾期的國外費用自理。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國內旅差費由各選派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訪問學者和高訪學者不享受回國探親、休假待遇。在國外留學期間,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以探親、勞務輸出、自費留學、旅遊等方式出國。
(五)各選派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較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使留學人員儘快完成學業按期回省服務。各高校在解決中青年教師住房問題時,要統籌安排,預留一部分用於解決歸國留學人員的住房。其它派出單位。也要優先妥善解決歸國留學人員的住房問題。
(六)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回省服務兩年以上,並取得科研成果或顯著成績者,可以再次申請公費出國留學或進行合作科研。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者,應完成原簽“出國留學協定書”所確定的服務年限。根據有關精神,今後原則上不再以自費公派的方式選派留學人員出國。對獲得國外資助的中級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可納入自費出國留學的渠道;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自費出國留學。但對取得了國外資助並又符合教學、科研需要的,可安排他們出國進行學術訪問、合作科研或講學。
六、出國留學手續的辦理程式
(一)出國留學人員辦理手續時須持下列有關材料到省選派出國留學生辦公室進行審定:
1、《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登記表》即JW102表。
2、單位公函,其中包括:對留學人員前往國家、單位、導師、進修專業的認定情況並附各選派單位及主管部門領導簽署的意見。
3、邀請信或錄取通知書。赴美國的留學人員還須提供IAP--66表原件。
4、政治思想集訓及外語培訓合格證明。
5、經公證的《出國留學協定書》。
(二)省外辦按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審定後的出國留學人員名單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辦理護照、簽證、出境證明等手續。
(三)省外匯管理局按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外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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