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暫行規定

《瀋陽市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暫行規定》在1990.11.2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1.29
  • 實施時間:1990.11.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第三章 人員的選拔與審批,第四章 經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於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是指通過國家各部門、友好城市、友好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渠道獲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或自籌資金,從本市企事業單位及黨政機關選派各類業務(包括技術、管理等)人員到國外或港澳地區學習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或其他業務知識。
出國培訓人員一律不攻讀學位,學習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條 出國培訓的範圍具體包括:
(一)執行引進技術設備項目契約安排的國外培訓;
(二)執行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或經國務院批准的部、委、直屬機構與外方簽訂的各種多邊和雙邊協定、協定安排的國外培訓;
(三)市各地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通過友好關係或經濟技術合作關係等與外方簽約安排(包括對方出資和我方出資)的國外培訓;
(四)由國家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專款資助的國外培訓。
第四條 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必須結合本市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本市現有的經濟技術基礎和消化吸收能力,統籌安排,確定項目和選派人員。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本市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條 市國際人才交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的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下設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引進國外智力(包括引進國外人才和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的職能機構,歸口管理全市的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工作。
第七條 凡需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的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報告,並填寫《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項目申請表》。
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後,由主管部門報送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
第八條 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報送的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申請報告和《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項目申請表》,統一編制全市出國實習培訓年度計畫,報市國際人才交流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選派出國培訓人員申請報告和《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申請表》應於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報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每年申報一次,因特殊原因遺漏或急需的項目可隨時申報。
第十條 全市出國培訓人員年度計畫實行一年計畫、兩年滾動的實施辦法。當年未執行完的項目,允許延續到下一年。

第三章 人員的選拔與審批

第十一條 選派出國培訓人員必須根據所確定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名額和人選。不得採取預分名額、因人立項辦法。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人員的選拔對象,是指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下,從事專業生產、設計、科研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中青年業務骨幹。
具有中專文化水平、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優秀中青年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亦可作為選拔對象。
第十三條 選拔出國培訓人員的標準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品行端正,廉潔奉公;
(二)熱愛本職工作,事業心強,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完成計畫項目所必需的理論基礎和工作經驗;
(三)能夠運用所赴國家通用語種進行口頭交流和閱讀專業書刊資料;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高效率工作和學習。
第十四條 出國培訓人員的政審和業務考核由派人單位的人事和業務部門負責。
出國培訓人員的外語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國培訓人員的體檢,必須在指定醫院進行,並取得健康合格證(表)。
出國培訓人員的出國教育由市出國人員教育辦公室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二)項所列的國外培訓項目和人員,經市經貿委審核,市政府批准,然後由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備案;第三條第(三)項所列的國外培訓項目和人員,經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核批准;第三條第(四)項所列的國外培訓項目和人員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核批准。
派往港澳地區的培訓項目和人員,還須徵得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或新華社香港分社的同意。
第十六條 凡經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資助的國外培訓項目,派出人員須填寫《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審批表》並附其它必要材料各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門報送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按程式審核批准後,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出國培訓人員所需經費,原則上由派員單位支付。
工商企業選派出國培訓人員所需經費可按業務培訓性質分別在企業管理費、基建投資或更新改造資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選派出國培訓人員所需經費,可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有外事費的在外事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列入國家或市選派出國培訓計畫,經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提出經費資助(含外匯額度)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經費應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經費開支渠道和專項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規定的資助範圍,如實提出需要資助的款額(包括外匯),編制專項資助費用預算,按計畫管理程式上報。
第二十條 市政府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費用和外匯額度,由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統籌管理,重點資助本市自行派出的項目。
本市派出攻讀學位、訪問學者、各類短期出國考察和訪問,以及按照引進設備契約派出生產實習人員等,不屬此項資助範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未列事項,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國際人才交流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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