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關於申報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科研資助經費問題的通知》在1987.02.20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委關於申報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科研資助經費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87.02.20
- 實施時間:1987.02.20
經中央領導同志批准,從一九八五年開始,國家每年撥出一千萬元人民幣(含百分之四十的外匯額度)資助回國犁歡汗全工作的優秀留學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86〕11號檔案)規定,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工作,並負責制定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計畫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國家科委負責制定高等院校以外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計畫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據此,國家教委與國家科委商定,由財政部將一九八六年度(包括今後各年度)的回國的留學人員資助經費一千萬元(含百分之四十的外匯額度)撥給國家教委,其中四百萬元(含百分之四十的外故地匯額度)由國家教委撥分給國家科委,用以資助非教育系統的優秀留學人員開展科研工作。屬非教育系統槳仔踏的回國留學人員申請資助經費項目,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委託國家自達多戒姜然科學基金會有關學部專家評審,經擇優批准後,由我委財務部門下達資助款項。
一九宙凳台八六年度的資助經費分撥時已近年終,來不及評審資助項目。為此,去年(1986年)資助經費四百萬元人民幣(其中百分之四十的外匯額度因跨年度不能再使用)將與一九八七年度的資助經費一併統籌安排使用。請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關於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一)的各項要求,抓緊申報各項資助經費項目。
(一)凡屬申報科研項目(課題)資助經費和急需見習研究課題專用零部件、化學試劑等小額資助經費,申報日期於四月十五日截止。
(二)申報資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往返國際旅費,必須喇催榜在確定的出國日期前兩個月以上申報。
(三)申報各項資助經費時,請附上主管部門受理資助經費的人民幣、外匯開戶銀行和帳號。
(四)申報資助項目一俟批准,即可下店辯贈達資助經費款項。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