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科技園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管理辦法》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2000年發布的一則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關村科技園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管理辦法
- 外文名:Zhongguancun science park pleas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entry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關村科技園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管理辦法
各園管委會、有關協會、園區高新技術企業:
國務院已經批准,授予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一定的派遣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科技人員來華事項審批權。經商市外辦,管委會將於5月1日正式辦理因公出入境審批業務。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暫行)、《中關村科技園區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國務院已經批准,授予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一定的派遣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科技人員來華事項審批權。經商市外辦,管委會將於5月1日正式辦理因公出入境審批業務。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暫行)、《中關村科技園區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第一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及所屬各園區(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管委會為該項工作的受理和審批部門。
第二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及直屬部門、所屬各園區管委會以及在上述園區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邀請外國經貿科技人員(不含副部級以上人員和在外國企業中兼職的卸任外國政要)入境從事經貿科技活動的事項,由所在園區管委會審批。
第三條上述(第二條)單位邀請香港、澳門經貿科技人員(不含特區政府官方人員)來內地從事經貿科技活動的事項,由所在園區管委會審批。
第四條其它邀請境外人員入境事項,由所在園區管委會受理,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負責報市有關歸口審批部門按現行規定審批。
第五條各園區高新技術企業邀請境外經貿科技人員入境從事經貿科技活動的事項,須攜帶營業執照副本、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填寫“邀請境外人員來京申報表”,向所在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 。
第六條各園區管委會在收到“邀請境外人員來京申報表”後2個工作日之內(不含接件之日),向符合條件者出具邀請函,通知邀請單位領取,並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備案。
第七條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