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深化依法治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健全完善政府實施、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
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計畫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以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思維等。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推動法治實踐活動;
(五)檢查、考核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理法治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鄉(鎮)、街道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中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應當履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負責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畫和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並提供工作經費保障。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期間,各單位、各部門應當開展以憲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增強社會公眾對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規、規章通過後,實施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法官、檢察官等以案釋法制度,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
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釋法說理,告知相關的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通過以案釋法等形式向訴訟參與人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答疑解惑。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制度,並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並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培訓規劃。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畫和課程內容,加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法治意識。
中國小校可以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管理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村(居)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引導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參與自治管理,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等群體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創作、展播和演出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圍繞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事)例,採取開設法治專欄專題、刊播法治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公園、景區、車站、機場、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其運營的公共區域採取有效形式,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加入法治宣傳教育講師團和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的法律諮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大數據系統,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信息化建設,運用雲平台,開放共享教育資源,滿足社會公眾法治知識需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創建、績效考核等綜合考評體系。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24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全國第三部法治宣傳教育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是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義。
《條例》頒布施行標誌著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強化了法治宣傳教育的剛性要求,將普法工作由“軟任務”變成“硬指標”,實現了有法可依,必將對全面深化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解讀2
今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福州召開。《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會議審議。這也是我省首次對法治宣傳教育進行立法。
《草案》對法治宣傳教育保障機制和工作機制,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社會誠信和公民道德建設等方面做了規定。《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精神文明創建、績效考核等綜合考核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納入統計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務部門主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履行組織、指導、協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等七項職責。
《草案》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引導公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關於《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建議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法治知識納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和年度考核範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在年度考核述職中圍繞法治學習情況、重大事項依法決策情況、依法履職情況等進行述法,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任免幹部的重要依據,施行幹部任前憲法法律知識考試制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此外,初步審查報告還建議,要突出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特色。考慮到我省是首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國內華僑、僑眷較為集中的省份,也是台商投資大陸最早、最密集的地區之一,建議《草案》加強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節約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生態法治文化,營造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環境;加強維護台胞台屬、海外僑胞、僑眷僑屬合法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