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6月16日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日期:1996-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6月16日頒布的地方法規。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6月16日頒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1302【發布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發布日期】1996-06-16【生效日期】1996-06-16【失效日期】【...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過規定比例...
《福建省促進殘疾人就業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4年)》是2022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實施方案。全文 福建省促進殘疾人就業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4年)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
為全面貫徹落實《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管理工作,經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制定了《福建省殘疾...
2014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48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扶殘助殘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重度殘疾人生活和醫療救助、強化殘疾人康復救助服務、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服務、提高殘疾學生資助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一、進一步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一)提高經濟發展對就業的拉動能力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
普通高校要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八)大力開展成年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扶持各級各類學校和殘疾人教育機構開展多形式、面向有學習能力的成年殘疾人的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與創業...
屬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且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公民。第四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和殘疾人教育機構開展各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鼓勵企業開展殘疾人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對殘疾人參加社會化考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並在生產實習基地建設、促進殘疾人就業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
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用人單位,視同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四、將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核定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發出《...
農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被徵用,按有關規定轉為城鎮戶籍、未取得安置補助費的,退伍時給予安排工作。農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一次戰功,平時榮立二等功一次,或平時榮立三等功兩次者,退伍後予以辦理農轉非,並安排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第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單位,由殘聯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是為了促進殘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2023年1月31日,江蘇省...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單位,由殘聯予以通報 ,責令...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07-04。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本...
1999年3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根據2008年3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分散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決定》修訂。中文名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