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2.01.17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1.17
  • 實施時間:2002.01.17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予以公布。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對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部分規章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不再適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共15件)。
以上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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