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省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省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在2002.04.06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省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4.06
  • 實施時間:2002.04.06
經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省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現行政府規章進行
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省
政府規章所代替,或者適用期已過、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22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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