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2002年生效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2002-0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2號)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予以公布。
省長 習近平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
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對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部分規章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不再適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共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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