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決定》在2002.03.04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04
  • 實施時間:2002.03.04
經2002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二年三月四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政府對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2000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44號發布的《汕頭市農藥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與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不相適應,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二、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失效的22件其他政策措施,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對已經明令廢止的3件其他政策措施一併公布(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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