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章程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章程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章程修訂材料於2022年10月10日經福建省教育廳核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由序言和12個章節組成,總計10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章程
  • 章節數:12章100條 
  • 章程解釋:學院董事會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是福州大學與有關企事業單位合作舉辦,200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教育部審批確認的獨立學院。學院按新機制、新模式運作,實施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
學院繼承和發揚福州大學“三種精神”,踐行“明德博學臻於至善”院訓,努力建設以工為主、有特色、有影響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打造福建省工科人才培養的搖籃。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福建省民辦高校章程修訂工作規程(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現舉辦者為福州大學與福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學院舉辦者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相應義務,支持學院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學院的業務主管部門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院名稱:福州大學至誠學院;英文名稱:Fuzhou University Zhicheng College,英文縮寫為“FUZC”。
第四條
學院住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楊橋西路50號,郵編:350002。經舉辦者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校址
第五條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辦學性質和宗旨
第六條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是福州大學與福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合作,按照新的機制和模式舉辦的獨立學院。學院為非營利性法人,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院舉辦者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據本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加學院的決策機構,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在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分配辦學結餘。
第八條
舉辦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旨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學的優質教育資源,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高等教育的需要,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同時,不斷進行辦學機制與模式創新,在推動自身發展的同時,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
第九條
學院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並結合辦學條件,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主要根據國家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及行業對人才的需求,重點發展工程類、經濟類、管理類等學科專業。在加強專業基本建設、開發專業特色的同時,根據市場需求適時增辦市場容量大、科技含量高的新專業,尤其要積極發展社會和人力資源市場急需的專業,逐步形成以工為主,兼有理、經、管、文、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第四章 招生、教育形式、畢業與學位授予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納入福建省統一招生計畫,按照國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條件招收學生。
第十二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同時承擔部分專業技能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相應學分,準予畢業,按國家規定的條件,頒發國家核准註冊的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畢業證書。符合福州大學至誠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十四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建立中國共產黨福州大學至誠學院委員會,按照黨章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國共產黨福州大學委員會。學院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學院黨委是黨在學院中的戰鬥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院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條
學院黨委設書記1名,常務副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常務副書記、副書記由福州大學黨委選派。
第十七條
學院成立中國共產黨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紀委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福州大學黨委選派。
第十八條
學院嚴格落實黨委班子與學院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員院長兼任黨委副書記,黨員副院長應進入學院黨委班子;黨委班子成員按照學院章程進入行政管理層;學院黨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院董(理)事會。
第十九條
學院建立健全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院黨委要參與討論研究,經學院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學院黨委要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院黨委與學院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及黨組織與行政管理層聯席會議等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以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保證黨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院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院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的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一條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二十二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意識形態工作。學院黨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院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政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黨委宣傳部、黨委教師工作部、紀委辦公室,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統戰、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委活動經費列入學院年度經費預算。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是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暫設11名董事,由福州大學校長、兼任福州大學至誠學院黨委書記的福州大學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福州大學校領導、福州大學人事處處長、福州大學教務處處長、福州大學計畫財務處處長、福州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福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人、福州大學至誠學院院長、福州大學至誠學院黨委常務副書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應具備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長由福州大學校長擔任,副董事長由兼任福州大學至誠學院黨委書記的福州大學校領導擔任,董事會秘書由福州大學至誠學院黨政辦公室主任擔任。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屆中董事如工作崗位變動,則自動辭去董事職務。新增補董事按身份原則,自然增補。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改學院章程;
(二)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辦學計畫;
(三)審核、批准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確定辦學收入分配方案和薪酬體系;
(四)協調學院與福州大學在教育資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關係;
(五)聘任和解聘院長、副院長;
(六)聽取院長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學院工作的意見;
(七)批准學院重要的規章制度;
(八)決定學院的合併、終止;
(九)籌集辦學經費;
(十)決定學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可以授權副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
董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原則上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一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各董事有關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對重大問題的決定(如:聘任和解聘院長及副院長、修改學院章程、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學院的合併、終止等),必須獲得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決議經表決為平票(即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加投一票做出決定。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作書面記錄,形成的會議紀要由全體與會董事和記錄員簽字,會議紀要由董事長簽發,並保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授權副董事長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並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會議議題的需要,非董事身份的學院領導或與議題有關的主要人員可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設3名監事,由福州大學審計處代表、學院紀委代表、學院教職工代表組成。教職工代表須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推選。學院行政領導不能擔任監事會監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監事長人選須經福州大學黨委研究同意。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屆中監事如工作崗位變動,則自動辭去監事職務。新增補監事按身份原則,自然增補。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院董事會是否正確執行學院章程、辦學宗旨;
(二)監督學院領導所作的行政決定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政策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執行董事會決議;
(三)監督學院財務工作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財務制度以及職業規範;
(四)監督學院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原則上應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一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監事有關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對重大問題的決定,必須獲得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決議經表決為平票(即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監事長有權加投一票做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須作書面記錄,形成的會議紀要由全體與會監事和記錄員簽字,會議紀要由監事長簽發,並保存歸檔。
第四十條
根據監事會會議議題的需要,非監事身份的學院領導或與議題有關的主要人員可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四十一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由福州大學黨委研究決定人選,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二條
院長負責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學院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重大規章制度;
(三)作為學院法定代表人的受託人,簽定與學院運行相關的契約、協定;
(四)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提名副院長人選;
(五)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
(六)每年度向董事會作學院工作報告;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八)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和教代會制度。學院通過工會組織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福州大學至誠學院委員會。團委要發揮思想引領、聯繫青年、服務學生成長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自主設定黨務管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決定其職責配置。
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等需要設定相關院系,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院系是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四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學院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致力於發揚學術民主、提高學術質量、維護學術道德。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為單數,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學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1人,由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學術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和選舉委員組成。當然委員由分管學術及教學事務的學院領導組成,選舉委員原則上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限額推薦選舉產生;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術審議。審議學科與專業設定、教學與科學研究計畫、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術研究機構設定、學術評價標準、考評與獎懲辦法以及學院其他重要學術事務。
(二)學術評議。評議學科建設重大項目、重大教學和學術研究成果、教職員工或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等重要學術事務。
(三)學風建設。建設良好學術規範,營造優良學術氛圍,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事項。
(四)學術諮詢。對學院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及其它重大學術事務進行論證,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五)受院長委託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第四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要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其他委員代投票。除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外,同意票數超過實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為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主席由院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委員由學院黨委常務副書記、黨委副書記、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長、教務處處長及各系主任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十一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並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方面的諮詢和審議機構。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豐富教學經驗與教學管理經驗且具有中、高級職稱的教師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由教務處處長擔任,委員由各系主任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五十四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專業建設
對專業培養目標、培養模式、培養方案、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指導和建議。
(二)教學規章制度建設
1.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對完善學院教學管理體制和教學管理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加強學院的教風和學風建設提出意見。
(三)教學改革與研究
1.指導開展教學改革與研究,包括教學內容、課程體系及教學方法與手段的改革與研究等。
2.對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申請、中期檢查考核及結題驗收的結論及處理決定有異議時進行審議。
(四)教學評估
審議教學評估方案,監督和指導教學評估。
(五)審議與處理其他有關教學方面的重大事務。
第五十五條
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學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25%,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各占不低於10%比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領導以及學院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六十條
學院應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一條
涉及學院重大改革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過教代會票決通過。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會是學生在學院黨委領導、學院團委指導下,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民眾性組織,依照法律、學院規章制度和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承擔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院嚴格落實校園安全穩定責任制、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置機制,保障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院安全穩定。
第九章 教職工、學生、校友
第六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按照工作職務與貢獻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培訓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二)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堅持言行雅正,關心愛護學生。
(三)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遵守學術規範,堅守廉潔自律。
(五)熱愛學院,維護學院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院的師資隊伍必須由具有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師任職資格的專職和兼職教師組成。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學師資力量的同時,加強專職專任教師隊伍建設。
第六十九條
學院和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員聘用(聘任)制,實行契約管理。
第七十條
學院科學合理規劃人力資源,根據工作需要,規範設定崗位,制定崗位職責,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第七十一條
學院負有教職工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的責任。學院教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工作量計算及考核、獎勵懲罰等按照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學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七十四條
學院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尊重教職工的創造性活動,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十五條
學院重視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為廣大教職工職業發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條
學院加強退休老同志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發揮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七條
學院建立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依託學院工會設立教職工申訴機構,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學院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員育人機制,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氛圍,努力服務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八十二條
學院成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違紀行為開展調查,按規定進行處理;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八十三條
學院建立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學院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
學院校友包括在學院學習、進修、工作過的師生員工,以及獲得學院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各種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五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為校友提供服務,團結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學院發展。
第八十六條
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十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八十七條
學院開辦資金為14479萬元。學院經費來源包括:
(一)舉辦者投入;
(二)政府資助;
(三)收取學費雜費;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八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出台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並保持相對穩定,同時,按規定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九條
學院資產主要來源於舉辦者投入、學院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贈等渠道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學院對擁有的資產和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辦學結餘全部用於繼續辦學。
第九十條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財務制度,依法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一章 變更或終止
第九十二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辦學性質時,須經學院董事會討論通過,報請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涉及舉辦者變更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請審批機關核准。
第九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或終止,須經學院董事會討論通過,在進行財務清算後,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十四條
學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舉辦者要求或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它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九十五條
學院因終止而進行財務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終止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予以處置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剩餘財產由舉辦者根據辦學協定約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十七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終止,應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況,學院可以修訂章程:
(一)學院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院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訂章程。
第九十九條
學院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訂屬於學院辦學重大事項,應按董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學院章程的修訂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
學院應主動將核准後的章程在學院入口網站顯著位置向本院和社會公布。
第一百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院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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