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規定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規定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規定
  • 目的: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施行:發布之日起
第一條為了厲行節約,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可持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昆明市再生水管理辦法》、《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遵循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綜合利用,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它用水的方針,大力推行節水措施,鼓勵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與套用;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四條縣水務局是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縣計畫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下稱縣節水辦)是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履行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職責。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推動轄區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本規定所指的節約用水主要包括生產節水、生活節水以及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合理利用水資源的活動和行為。
第七條縣節水辦應當根據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需求及行業用水定額,組織編制非居民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計畫。(計畫用水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使用城鎮公共設施供水且日均用水量達到3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單位應當向縣節水辦申請計畫用水指標,並按照下達的計畫指標用水。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用水計畫申請或計畫未獲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計畫用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規定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經批准自建供水設施(含取地下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安裝計量表,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一併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由縣節水辦下達用水計畫指標。
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安裝計量儀表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對超計畫用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第一個月超計畫指標用水的,超出部份水量按水價的0.5倍收取;第二個月仍然超計畫指標用水的,超出部份按水價的1倍收取;第三個月及以後繼續超計畫用水的,按水價的1.5倍收取。
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縣節水辦加收滯納部份千分之二滯納金外,同時核減計畫用水指標。
第十一條超計畫用水部份的加價水費,由縣節水辦收取,存入縣財政專戶,按縣人民政府“非工程收入管理辦法”執行,專項用於節水管理、補助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獎勵等。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主要指再生水利用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未編制節約用水措施方案或節約用水措施方案未通過審查而開工建設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節約用水措施方案應當經縣節水辦審查。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節約用水措施方案審查意見。
規劃、建設、設計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的節水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節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水相關內容。
項目審批和設計審查部門未將節水設施列入項目審查內容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規定,報請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向縣節水辦申請對節水設施進行驗收。節水設施未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總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竣工後,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對建設單位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納入市政建設規劃的新建各類住宅小區,禁止安裝或者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不符合節水標準要求的用水器具或管材。
已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非居民用水單位,應按縣節水辦要求限期更換。
鼓勵居民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非居民用水單位未按要求更換原己安裝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按每套(件、只)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日可回收水量45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公共供、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應當同期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中水回用。
經縣節水辦核實,確不具備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條件的,可不單獨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但必需將生產生活雜棄水合理收集導入市政排污乾管,不得直接排放。
符合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條件,但未按相應規模同期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期建設相應規模的滲水地面、低凹草坪、房頂或硬化路面等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八條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採取節水措施。
洗車行業應當建設循環用水設施,對排放水進行最大限度綜合利用。
特殊行業用水單位未按要求採取節水措施或建節水設施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公共園林綠化、生態景觀、環境衛生和建築業等用水單位應當逐步減少使用公共飲用自來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等而將公共飲用自來水用作上述用途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用水單位按其行業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有條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等而將公共飲用自來水用作道路清掃、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等用途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提高供水管網監測、維護水平,完善用水計量設施和查表制度,降低供水管網漏損。
發現供水設施損壞和漏水的,應及時向城市供水單位報修。
因過失造成供水管網損壞的,由損壞人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因供水設施失修、失養造成漏水的,從發現漏水當月起,處按損失水量價值的20倍以下罰款。
因過失造成供水管網損壞的,由損壞人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外,並處流失水量價值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布局,應當與水資源條件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規劃應對高耗水產業及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二條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縣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農作物布局,最佳化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遏制農業粗放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對農業節約用水項目、設計中含有節約用水措施的建設開發項目,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二十三條 縣域內所有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更新或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冷卻水循環率、回用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大力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造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鼓勵發展低耗水型產業,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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