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節約用水管理,自貢市水務局牽頭開展了《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現將《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我局,意見反饋時間為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

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自貢市水務局通過自貢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修訂)》建議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的建議或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自貢市
  • 內容:節約用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居民用水,第三章 農村用水,第四章 再生水,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採取經濟、技術、管理等綜合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防止用水浪費,最佳化用水結構,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 全市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堅持“開源節流並重,資源合理配置”的方針,遵循“城鄉統籌規劃,全面推進,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價格調控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區域內水資源供需總體平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積極推進節約用水事業科技進步,鼓勵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大力改進節約用水措施,推廣和套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的消費模式,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採取節約用水措施,培養節約用水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加強節水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學校教書育人的主渠道作用,積極推進節水教育進校園、進課堂,將節水教育融入德育教育內容。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節水宣傳和實踐活動,積極培育校園節水文化,營造親水、惜水、潔水的良好氛圍,使愛護水、節約水成為廣大師生的良好風尚和自覺行動。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
(二)貫徹並指導實施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督促落實節約用水指標和措施;
(三)負責編制年度節約用水計畫;
(四)負責組織水量平衡測試和節水評估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節水產品、器具等節能產品認證制度,推廣和普及節水產品和器具;
(六)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統計上報工作;
(七)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規劃、指導和監督本市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節約用水管理單位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節約用水是全民全社會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浪費用水的行為。

第二章 居民用水

第八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分類管理。
居民用戶用水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對超計畫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禁止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九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額,結合全市生產生活水平,制定全市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額。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現狀、用水需求變化和經濟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約用水專項規劃、長期供水計畫、城鎮供水能力、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戶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單位用戶的年度用水計畫。供水企業應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資料。用水單位應按月向供水企業報送用水情況報表,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進行考核和檢查。用水單位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單位和供水單位報送下一年度用水計畫,供水單位根據用水單位所報用水計畫及工程狀況編制年度供水計畫,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畫。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核實供水單位編制的年度供水計畫,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水工程狀況及可供水量等因素,以書面形式向供水單位下達年度供、用水計畫。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調整用水計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並提交調整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一)擴建、改建、產品結構調整、生產經營發展需要;
(二)水的重複利用水平、用水單耗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三)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節約用水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調整建議後15日內向用水單位下達用水調整計畫。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對節約用水管理單位核定的用水計畫有異議的,可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在用水計畫調整前,按原計畫執行。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計畫,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台賬,並每月向節約用水管理單位報送統計報表。
用水單位必須根據用水性質分別裝表計量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定期考核。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水量平衡測試報告,合理評價用水水平。對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指標,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第十六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戶應當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對超出計畫的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標準為:
(一)超計畫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計畫部分用水水費加價1倍;
(二)超計畫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計畫部分用水水費加價2倍;
(三)超計畫用水30%以上的,超計畫部分用水水價加價3倍。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單位負責收取,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優先用於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技術改造、節約用水宣傳和管理、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科研等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和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成的節水設施應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有條件的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節水設施的論證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禁止在全市範圍內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配套安裝經法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已建成的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第十九條 生產用水單位應在車間和用水設備上分別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以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冷卻、洗滌、工藝用水等設備設施應採取循環用水、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條 從事車輛清洗經營業務的單位以及單位內部的車輛清洗點,應當安裝使用節水洗車設施、設備或採用其他先進的節約用水、環保清洗技術。月用水量超過500立方米的車輛清洗站點,必須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經營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單位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或採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生產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減少跑、冒、滴、漏,降低水漏失量,增加有效供水量。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備、設施〔含屋頂水箱(池),下同〕、器具的維護管理,採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漏損率。發現供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居民用戶應當節約用水,使用節水型器具,不得將生活用水用於生產或經營。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制度完善、管理嚴格、設施規範、宣傳到位的要求,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三章 農村用水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建設節水農業設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利用工程措施、農耕農藝措施發展節水高效農業。
第二十七條 大力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加快灌區節水改造,積極推廣農業節水技術,調整農業用水水價及徵收方法,禁止農業粗放型用水。
第二十八條 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業用水戶協會等民間用水組織,充分發揮民間用水組織在農業節水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節水技術推廣,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三十條 具有農業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農業蓄水、用水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農業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魚等作業;
(二)影響農業正常用水的發電、遊樂等作業。

第四章 再生水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再生水利用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有序開展。
本辦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等污水經收集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水。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政策支持、資金獎勵等方式,積極宣傳和推廣再生水使用,鼓勵耗水量大的用水單位之間循環用水;鼓勵有足夠建築面積或者有基礎條件的單位安裝再生水處理設施,保障再生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鼓勵新建居民小區配套建設再生水供水管網,為居民使用再生水提供條件,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小區居民使用再生水用於沖廁、拖地等非飲用用途。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並逐步建成再生水供水管網。
第三十三條 再生水可用於下列用途:
(一)農業用水(農田灌溉,造林育苗等);
(二)城市雜用水(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用水);
(三)工業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
(四)水源空調用水(以再生水為低位熱、冷源的採暖、空調設施用水);
(五)生態補水(娛樂性及觀賞性景觀水體補水、濕地補水);
(六)補充河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但涉及補充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進行專門評估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再生水價格由再生水供應單位和使用單位自行協商,並符合“優質優價”原則。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採購社會公共區域用水時,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五條 推進本市內工業園區統籌建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為園區企業使用再生水創造基礎條件。
鼓勵園區內企業以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等方式優先使用再生水,努力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再生水供應單位、再生水水質和供應價格加強監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計畫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榮縣、富順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2013年1月31日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自貢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自府法規〔20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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