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散居孤兒

按照政策規定,社會散居孤兒是指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雙亡,有親屬養育的兒童。

社會散居孤兒在最需要親情呵護的時候失去了父母,他們有的跟隨年邁的祖輩一起生活,有的寄養在旁系親屬家中,成長過程中充滿了很多變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散居孤兒  
  • 定義: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雙亡,有親屬養育的兒童
概述,申請材料,辦理程式,

概述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申請材料

1、孤兒或者其監護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2、孤兒及其居住家庭戶口簿複印件、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3、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原件);
4、孤兒與生父母父子母子親生關係證明和孤兒的監護人證明(村委會出具);
5、農商銀行財政惠民一卡通存摺複印件(監護人或孤兒本人);
6、孤兒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兩張。

辦理程式

申請享受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孤兒,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由孤兒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孤兒或者其監護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和孤兒近照;
2.孤兒及其居住家庭戶口簿複印件、監護人身份證複印件、原件;
3.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複印件、原件;
4.孤兒出生證明或與生父母父子母子親生關係證明,孤兒的監護人證明(村委會、社區出具);
5.孤兒的監護人與民政部門簽訂的監護協定書;
6.孤兒本人或孤兒監護人的銀行卡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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