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孤兒生活保障實施細則》是遷安市政策。
遷安市孤兒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認定條件
(一)孤兒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父母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同孤兒:雙方重度殘疾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度殘疾或服刑;一方失蹤,另一方重度殘疾或服刑;一方重度殘疾,另一方服刑。
第三條 申請孤兒待遇,由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孤兒身份證號,父母情況及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做出真實性承諾。
第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核查內容為孤兒家庭的戶籍,父母死亡、失蹤、服刑、重度殘疾相關證明,住房、收入和財產等信息,並對相關證件進行拍照存檔。
第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負責對全部材料進行審核,為保護孤兒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符合條件的,散居孤兒填寫《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集中養育孤兒填寫《福利機構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提供孤兒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兩張,連同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一併上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六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社會救助審批小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由民政所、財政所、統計站、社保站、信訪辦等相關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審批小組自收到審核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散居孤兒需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孤兒監護人簽訂《散居孤兒監護協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3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監護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孤兒的私有財產、房屋等權利受法律保護,村(居)委會及孤兒監護人應對孤兒的合法財產、房屋進行有效維護和保護,孤兒的財產和房屋產生的收益歸孤兒本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八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省、唐山市規定標準執行。
第九條 市民政局根據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批結果,將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每月10日前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將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撥付各福利院。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年滿18周歲;
2.被依法收養;
3.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夠履行撫養義務的;
4.孤兒死亡的。
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要將已認定的孤兒信息及時、全面、準確的錄入全國兒童福利系統,對不再享受孤兒待遇的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 對已不符合孤兒待遇的人員,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工作人員知情不報的,或者“漏保”,“人情保”的,應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人或監護人在申請孤兒生活保障過程中採取瞞報、提供虛假證明等方式騙取孤兒生活保障金的,納入全國徵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