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式,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委託,寄養不滿十八周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家庭。

基本介紹

寄養家庭
2003年10月民政部頒布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寄養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中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至六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國中(或相當於)以上文化程度。
寄養家庭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
(二)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四)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被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五)為殘疾的被寄養兒童提供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務。
(六)定期向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七)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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