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協定

寄養協定

寄養協定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託在家庭中養育時,與寄養家庭簽訂的協定,也可以授權家庭寄養服務機構與寄養家庭簽訂寄養協定,明確寄養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具有法律約束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寄養協定
  • 電話號碼:XXX
  • 性別:X
  • 年齡:X
寄養協定概念,寄養協定範本,

寄養協定概念

【注音】jìyǎngxiéyì
【釋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託在家庭中養育時,與寄養家庭簽訂的協定,也可以授權家庭寄養服務機構與寄養家庭簽訂寄養協定,明確寄養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2003年10月民政部頒布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寄養協定必須約定對被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寄養家庭有協定約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養兒童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必須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短期養育服務。短期養育服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寄養協定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同意後在家庭寄養協定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社會福利機構擬送養被寄養兒童時,應當在報送被送養人材料的同時通知寄養家庭。收養登記辦理完畢後,寄養協定自然解除。”
“寄養家庭因家庭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的,應當與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協商解除寄養協定。寄養協定解除後,被寄養兒童由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另行安置。”

寄養協定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契約。
一、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養甲方所屬兒童村孤兒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5.乙方的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國中(或相當於)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6.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7.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9.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11.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並指導寄養工作。
(二)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三)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寄養協定的履行
(一)雙方簽訂寄養協定後,必須對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日。
(二)寄養協定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時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後在家庭寄養協定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定。寄養協定解除後,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定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定;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協定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七)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屬檔案
乙方需準備下列證明:
1.縣、市級醫院健康證明。
2.當地派出所戶籍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
3.社區證明。
4.工作單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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