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 2009年03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民〔2007〕71號
- 發布日期: 2009年03月1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民政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 2009年03月16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 2009年03月16日。檔案原文各設區市、擴權縣民政局: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和重視孤兒的救助工作,特別是在...
通知全文 一、 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孤兒保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承擔孤兒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從踐行執政黨宗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作為當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納入政府...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是由民政部發布實施的一部意見,主要為了指導孤兒救助工作。發布概況 2006年3月,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十四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這是建國以來對孤兒生活救助和服務保障第一個綜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
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民宗局:濟孤恤幼是宗教界行慈舉善的重要形式。近年來,宗教界在孤兒、棄嬰救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監管不到位、撫育不科學、教育無保障等問題。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
孤兒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政策執行。集中供養孤兒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不受當年參保繳費時間限制,孤兒入院後因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應治盡治”“先救治再結算”的原則,做好孤兒醫療救治工作。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兒童福利機構應通過設立內...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免費為孤兒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孤兒接受健康管理情況。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自願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落實 “四免一關懷”政策,組織開展感染兒童治療關懷、免費抗病毒治療等工作。(四)開展慈善專項救助活動...
(四)扶持孤兒成年後就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精神,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閩政〔2014〕58號)...
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和符合《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22號)規定條件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
為切實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成年孤兒合法權益,鼓勵促進成年孤兒自立自強、回歸和融入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中央編辦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檔案要求,制定了《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
具體標準由各地予以明確,但不得低於《民政部關於制定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77號)的要求。同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浙政發〔2008〕86號)規定給予動態價格補貼。對因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黔府辦發電[201596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農村留守兒童排查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的通知》(州府辦發電[2015]83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望府辦發電[2015...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民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
有效解決特困人員實際困難,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2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榕政〔2015〕...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二、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堅持分層推進...
四、工作任務 (一)落實分類保障措施。1.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措施。(1)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2)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2011〕39號)精神,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法務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正常生活,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
《河北省民政廳關於救助管理行風建設月活動情況的通報》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5月24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民政局:為進一步提高我省救助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規範化建設,保障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省民政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31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城鄉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特困人員是困難民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
為貫徹落實中央15部委《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資助三峽庫區移民、城鎮低保人員和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的意見》(渝府發〔2006〕8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資助退役士兵和國辦福利機構大齡孤兒就讀中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專題會議...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民生工作思路,進一步加大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織密織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重點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受災民眾困難排查力度,調整完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