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滄州市足球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滄州市人民政府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31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城鄉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特困人員是困難民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特困人員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認真深入學習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政策檔案,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特困人員救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實施意見》中的各項規定,確保特困人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主要目標
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救助方式、資金籌集、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二)堅持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三)堅持適度保障。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做到救助供養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救助供養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
(四)堅持屬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維護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
(五)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工作內容
(一)明確救助供養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兒救助政策的,按照孤兒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範辦理程式
申請程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簽訂居民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託書,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特困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要主動幫助其申請。
2.審核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民眾評議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居民代表、包村幹部、社區相關人員等參加。
3.審批程式。縣級民政部門要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少於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終止程式。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要在30日內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明確救助供養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2.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3.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村(居)民委員會及其親屬予以協助;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辦理喪葬事宜時,遵守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和適度節儉原則,尊重少數民族習俗。遺體火化時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喪葬費用按當地當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標準,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但不得超過供養對象一年的供養標準。當事人親屬提出額外服務項目要求的,費用由其親屬承擔。其遺產與供養者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
4.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四)科學制定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根據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養指導標準,綜合考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護理需求、城鄉差別等因素確定具體的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可分為全自理標準、半自理標準和全護理標準三檔。要加快建立救助供養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救助供養標準要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物價上漲掛鈎,與全省平均水平同步增長。
(五)落實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1.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應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2.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的,有供養能力的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3.對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和託管。
(六)最佳化救助供養服務
突出服務保障功能,由傳統單一的物質救助轉變為物質幫扶與日常照料、精神撫慰、心理疏導等非物質供養服務相結合。依法為供養服務機構辦理法人登記,一般按照不低於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工作人員,並按規定繳納有關保險。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定,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強化供養服務機構托底保障職責,重點接收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推進供養服務機構設施達標,符合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的要求。
五、工作機制
(一)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保障機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測算的資金需求,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和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維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結合實際統籌使用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安排滿足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需要。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
(二)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績效管理,市民政局要制定具體考核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加強專項督查,強化全年績效評價,將結果報送同級組織部門,作為對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各縣(市、區)要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供養機構建設,推動有關標準體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其他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銜接。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民政部門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使相關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策、吃透精神,實現救助供養對象認定精準、救助供養標準制定精準、供養服務實施精準的工作目標。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建立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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