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是民政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12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
  • 發文字號:民發〔2019〕124號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1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切實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現就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重要意義
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是解決特困人員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的重要舉措,是彌補社會救助體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積極探索社會救助發展新路徑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以完善“物質類救助+服務類救助”的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方式為方向,以滿足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需求為目標,以落實委託照料服務為重點,著力完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政策措施、標準規範和監管機制,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基礎上,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體提供委託照料服務,積極推動服務類社會救助發展,進一步增強困難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各地要按照“分類定標、差異服務”的要求,在確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3倍的基礎上,大力推進照料護理標準的制定和落實。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制定照料護理標準,照料護理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日常生活照料費用、養老機構護理費用的一定比例,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三檔。要按照委託照料服務協定,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及時支付到照料服務人個人賬戶,或承擔照料服務職責的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賬戶。紮實做好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及時組織覆核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及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三、全面簽訂委託照料服務協定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確定照料服務人,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等服務。確定照料服務人時,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優先就近選擇低保、低收入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照料服務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也可以承擔照料服務職責。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人簽訂三方委託照料服務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職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簽訂。委託照料服務協定文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制定,應包括特困人員和照料服務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照料服務內容、照料服務要求、照料服務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協定期限等內容。
四、明確委託照料服務內容
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委託照料服務行為,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照料服務人認真履行委託照料服務協定,按照協定規定全面落實照料服務。對於生活能夠自理特困人員,要重點協助其維護居所衛生、保持個人清潔、確保規律飲食;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要針對其具體情況,上門提供協助用餐、飲水、用藥、穿(脫)衣、洗漱、洗澡、如廁等服務。特困人員需要就診或住院的,照料服務人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協助將其送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提供必要的看護服務。
五、強化照料服務資源連結
各地要加強委託照料服務與居家社區養老、扶殘助殘等服務的銜接,整合相關資源,創新服務方式,全面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服務保障。要優先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積極引導和支持養老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者等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助餐、助潔等居家服務。要配合做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定期隨訪、記錄病情,進行治療康復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落實醫療、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著力解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三保障”問題。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大對貧困地區照料服務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強化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兜底保障,確保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
六、加強委託照料服務監督管理
各地要強化對委託照料服務的監管,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定期探訪制度,及時了解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實際生活狀況和委託照料服務落實情況,對探訪發現的問題和特困人員的服務訴求,要及時與照料服務人進行溝通,督促其及時改進;要深入了解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重點加強對高齡、重度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跟蹤關注,有集中供養意願的,及時納入機構集中供養。積極鼓勵未成年特困人員到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要將關心關愛特困人員作為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的重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激勵和引導照料服務人大力弘揚孝老愛親、扶弱助殘的傳統美德,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良好服務。要制定完善照料服務規範,建立以特困人員滿意度調查、鄰里評價等為主要方式的委託照料服務評價考核機制,定期對照料服務人開展評價考核。強化結果運用,對評價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解除委託照料服務協定,更換照料服務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對委託照料服務實施全過程監督和評估。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認真處理相關投訴和建議,及時查處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結合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落地。要強化資金保障,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救助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照料護理費用落實到位。充分考慮特困人員獲取信息的特殊困難,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政策知曉度。加強先進典型學習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快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民政部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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