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以民發〔2014〕206號印發《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堅持兩類兒童收養工作原則、明確送養人和送養意願、嚴格規範送養材料、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做好兩類兒童收養工作的相關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文號:民發〔2014〕206號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8日
工作意見,工作解讀,修改內容,

工作意見

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為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堅持兩類兒童收養工作原則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要落實兒童利益最佳的原則,把“一切為了孩子”的要求貫穿於收養工作始終,讓兒童回歸家庭,得到父母的關愛和良好的教育。要堅持國內收養優先的原則,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家庭收養,研究創製親屬收養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國內家庭轉變收養觀念,幫助大齡和殘疾兒童實現國內收養。同時,積極穩妥地開展涉外收養工作。要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充分尊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意願,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對送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徵得其本人同意。告知送養人送養的權利義務,讓其知曉送養後的法律後果,方便其行使選擇權利。他人不得誘使或強迫監護人送養。要堅持依法登記的原則,強化對收養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約束,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嚴格依法依規辦理收養登記。
明確送養人和送養意願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依法變更為社會福利機構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送養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願。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社會福利機構代為接收送養意願。
嚴格規範送養材料
提交送養材料時,送養人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也可以由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轉交。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送養人按照要求提交送養證明材料。
送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及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見附屬檔案1),並根據下列情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計畫生育協定。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2)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3)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1.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
2.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見附屬檔案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
2.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3.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見附屬檔案3)。
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四)涉外送養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被收養人照片;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被收養人體檢報告;
3.被收養人成長報告。
體檢報告參照《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若干規定》(民發〔2003〕112號)辦理。被收養人成長報告應全面、準確地反映兒童的情況,包括兒童生父母簡要情況、兒童成長發育情況、生活習慣、性格愛好等。7歲以上兒童的成長報告應著重反映兒童心理發育、學習、與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況。
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一)中國公民收養兩類兒童登記。
中國公民收養兩類兒童登記的辦理,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外國人收養兩類兒童登記。
外國人收養兩類兒童登記的辦理,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送養人提交的涉外送養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填寫《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見附屬檔案4),並向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報送,同時附兩套上述涉外送養材料的複製件以及被收養人照片。
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為被收養人選擇到外國收養人後,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涉外送養通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送養人,或者由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代為轉交送養人。
送養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送養人做好交接工作,並指導送養人將收養人的情況如實告訴7周歲以上被收養人,幫助送養人做好被收養人的心理輔導。
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可在自身條件允許時,應當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員陪同送養人和被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
外國人收養兩類兒童的其他事宜參照《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若干規定》(民發〔2003〕112號)執行。
做好兩類兒童收養工作的相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受託社會福利機構指導督促,做好宣傳引導工作,依法保障兩類兒童收養工作的健康開展。要切實加強對被收養人的身份審核。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要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走訪,重點了解是否符合兩類兒童的送養條件,注意做好調查筆錄、材料保存等工作,嚴防弄虛作假。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工作者等方式開展收養評估工作,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情況進行了解把握。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送養證明材料的審查,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附屬檔案:1.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略)
2.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略)
3.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略)
民政部
2014年9月28日

工作解讀

制定目的
一是貫徹落實《收養法》及其他收養法律法規。《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
二是規範兩類兒童收養工作。兩類兒童收養涉及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規定,增強操作性。
三是滿足收養關係當事人的現實需要。當前,一些兩類兒童由於多種原因事實上處於無人撫養或監護缺失境地,有的甚至流浪街頭,容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不法分子誘騙、脅迫、利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出於保障兩類兒童健康成長的考慮,有監護人產生了送養兩類兒童的願望。同時,隨著婚姻家庭觀念、生育觀念的深刻變化,有收養意願的家庭逐步增多,也逐步開始有意願、接受對兩類兒童的收養。制定《意見》,規範兩類兒童送養的政策措施、證明材料、收養程式等,為兩類兒童回歸家庭提供制度保障,有利於實現兩類兒童收養關係當事人的願望。
收養工作原則
一是兒童利益最佳的原則。“一切為了孩子”。家庭是兒童的最佳成長環境,家庭中所具有的呵護、關愛、教育,對於兒童的成長具有不可替代性。通過收養讓兩類兒童回歸家庭,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二是國內優先原則。受傳統收養觀念影響,國內家庭多願意收養健康低齡的兒童,為此,要積極引導國內家庭轉變收養觀念,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家庭收養,幫助大齡和殘疾兒童實現國內收養。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當前實際,從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出發,積極穩妥地開展涉外收養工作,讓一些在國內無法得到收養的兩類兒童能夠通過涉外收養回歸家庭。
三是平等自願原則。在收養過程中,要充分尊重送養人和收養人的意願,充分保障雙方的知情權,告知送養人送養的權利義務,讓其知曉送養後的法律後果,方便其行使選擇權利。
送養人和送養意願
(一)送養人。根據《收養法》及有關規定,《意見》對兩類兒童的送養人進行了梳理:一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二是社會散居孤兒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依法變更為社會福利機構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
(二)送養意願。《意見》規定:送養人除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願外,也可向民政部門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提出送養意願。送養意願的提出和收養意願的提出都是收養的必然環節,只是在一般情況下未單獨予以規定。《意見》單獨規定送養意願的提出主要是為了便於送養人提出送養意願,也便於民政部門及早給送養人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幫助。當然,送養人也可以直接同收養人、被收養人一起到收養登記機關,以提出登記申請的方式提出送養意願,辦理收養登記。
送養材料
(一)提交送養材料的方式。提交送養材料時,送養人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也可以由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轉交。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送養人按照要求提交送養證明材料。依據法律規定,送養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送養材料。但現實中有一些送養人由於身體殘疾、疾病或喪失人身自由等原因,雖有送養意願,但在辦理送養相關材料方面存在困難,出於被收養兒童利益的考慮,為了方便送養人,《意見》規定可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相關協助,並規定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送養人按照要求提供送養證明材料。但是否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的協助,完全尊重送養人意願,送養人可以選擇獨立完成相關手續,也可以選擇由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二)應當提交的送養材料。除應當提交本人及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針對不同的送養人,《意見》對送養人還需提交的送養材料進行了歸納。
一是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計畫生育協定。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由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實踐中,經常有反映對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的認定過於原則、不好把握。《意見》對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的情形予以了明確,即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應當依據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失去人身自由等三方面的證明,判斷生父母是否無力撫養子女並決定是否為當事人出具,除以上三種情形外不得出具。但由於現實中生父母除以上三種情形外,還可能具有其他比較特殊的困難以致無力撫養子女,為此《意見》預留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一些極端、特別情形的判斷處置許可權,為地方操作和今後規定留下空間。
二是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三是如涉外送養,送養人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照片、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被收養人體檢報告、被收養人成長報告。
收養登記辦理
(一)中國公民收養兩類兒童登記。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外國人收養兩類兒童登記。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送養人提交的涉外送養材料進行審查,並向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以下簡稱收養中心)報送。收養中心為被收養人選擇到外國收養人後,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涉外送養通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送養人,或者由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代為轉交送養人。送養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送養人做好交接工作。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可在自身條件允許時,應當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員陪同送養人和被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其他事宜參照《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若干規定》(民發〔2003〕112號)執行。
六、做好兩類兒童收養工作的相關要求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受託社會福利機構指導督促,依法保障兩類兒童收養工作的健康開展。二是要切實加強對被收養人的身份審核。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要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走訪,重點了解是否符合兩類兒童的送養條件,注意做好調查筆錄、材料保存等工作,嚴防弄虛作假。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工作者等方式開展收養評估工作,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情況進行了解把握。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送養證明材料的審查,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修改內容

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檔案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9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我部決定修改9件規範性檔案,現予以公布。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檔案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06號)
將“為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修改為“為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將“對送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徵得其本人同意”修改為“對送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徵得其本人同意”。
將附屬檔案1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將附屬檔案2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將附屬檔案3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
將附屬檔案3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三‘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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