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撫恤金國家通過發放金錢向優撫對象提供生活保障的優撫形式,包括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兩種。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軍人、軍人家庭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奉獻和犧牲,優待軍人、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
國家建立撫恤優待保障體系,合理確定撫恤優待標準,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水平。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撫恤優待對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時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待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軍人死亡撫恤制度。
軍人死亡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國家向烈士遺屬頒發烈士證書,保障烈士遺屬享受規定的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和其他待遇。
軍人因公犧牲、病故的,國家向其遺屬頒發證書,保障其遺屬享受規定的撫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國家實行軍人殘疾撫恤制度。
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殘疾等級並頒發證件,享受殘疾撫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規定條件的以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傷殘撫恤
(一)傷殘撫恤的對象
傷殘撫恤是以特定傷殘人士為優撫對象的撫恤形式,撫恤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享受傷殘撫恤。非現役軍人的傷殘撫恤待遇由民政部負責。2013年民政部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對屬於民政部負責的幾類傷殘撫恤對象作出了規定。
(二)傷殘的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傷殘撫恤針對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軍人,《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三種情形作了詳細說明。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可見,傷殘等級的評定是享受傷殘撫恤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殘疾性質和傷殘等級的評定部門依據軍人是否為現役來確定。殘疾等級評定可分為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和調整殘疾等級。
(三)傷殘撫恤待遇
傷殘人員經評定和審核批准以後,發給傷殘證件,享受傷殘撫恤待遇。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四)傷殘軍人死亡待遇
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死亡撫恤
(一)死亡撫恤的對象
死亡撫恤是指國家對軍人遺屬發給一定數額的費用,給予生活幫助的制度。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軍人遺屬,享受死亡撫恤待遇。死亡撫恤分為一次性撫恤和定期撫恤兩種,《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了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和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的範圍。
(二)死亡性質的認定和批准機關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8、9、10條分別列舉了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被確認為病故的法定情形。死亡性質的批准機關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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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件死亡;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因患職業病死亡;執行任務中或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醫療事故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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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撫恤待遇
1、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按規定一次性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撫恤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還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別撫恤金。烈士遺屬還可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一定標準定期發給的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的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相關詞條
社會救助;死亡撫恤;傷殘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