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國家、社會和人民民眾對革命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在其犧牲、病故或因公、因戰致殘或生活遇到困難時,給予本人或其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幫助的一項公益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恤事業
- 屬性:公益事業
是國家、社會和人民民眾對革命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在其犧牲、病故或因公、因戰致殘或生活遇到困難時,給予本人或其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幫助的一項公益事業·
是國家、社會和人民民眾對革命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在其犧牲、病故或因公、因戰致殘或生活遇到困難時,給予本人或其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幫助的一項公益事業·它包括優待和撫恤兩個方面。...
撫恤事業費審計是對國家用於撫恤事業費用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優撫對象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充分;有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政策現象。(2)撫恤費的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有無隨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現象...
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予以安排,列入撫恤事業費項下開支。在職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
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五條 國家建立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制度和冒領待遇追償追責機制,確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和離退休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其年收入與年殘疾撫恤金之和低於前款同等級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戶籍地縣(區)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應當按其差額予以補足。第十四...
《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修訂)》已經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小鵬 2015年1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軍人撫恤優待事業,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申請人到設區市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鑑定所需費用,符合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的列入縣級撫恤事業費中開支。第十四條申請人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殘疾等級...
假肢安裝調試期間的食宿費用,由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經費在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死亡後,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人民警察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現行優撫法規、政策,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準確、及時辦理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第五條 各級人民...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並專項用於軍人撫恤優待事業。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死亡...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三條 縣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全社會應當...
按照本單位職工出差有關規定予以核銷;其他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其交通費、住宿費按照當地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予以核銷,所需經費在同級撫恤事業費中列支。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健全撫恤保障和服務機制,公開撫恤程式、撫恤條件和撫恤標準,公開有關網址和聯繫方式,便於查詢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市、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五條 政府提倡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對軍人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服務。第六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各級...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或者修理假肢、代步三輪車等基本輔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戶籍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所需經費在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殘疾軍人舊傷復發,需要到...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第十五條 申請人到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鑑定所需費用,符合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的由縣級財政列入撫恤事業費中開支。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設區的市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負擔的以外,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贈。捐贈款物由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並專項用於軍人撫恤優待事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第二章 ...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撫恤優待政策,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吉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白城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檔案內容 白城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一九九...
第二十條 商業、服務、糧食、公用事業等部門應對優撫對象在副食、糧食、煤炭、液化氣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第二十一條 對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雖享受國家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生活仍有困難,當地政府應給予...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並專項用於軍人撫恤優待事業。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收到軍隊通知書的縣級...
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激勵其獻身國家安全事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民政機關應認真履行職責,根據...
第二十五條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公(工)傷人員同等勞動用工權利、...
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和企業破產、解散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置。生活低於當地職工生活水平的經當地區(市)縣民政部門批准,可改領傷殘撫恤金。第十八條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按國家規定需要集中供養...
第一條 為進一步搞好優待撫恤工作,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鼓舞部隊士氣,支持國防建設,安定軍心,穩定社會,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413號令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