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責任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承擔碰撞賠償責任的基本條款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承擔碰撞賠償責任的基本條款。但是,該條款僅適用於被保險人因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普遍承保的內容。不過,保險人予以賠付的數額是不同的。以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船舶保險條款為例。該協會 1983 年修訂的新船舶保險條款,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碰撞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規定為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數額的 3/4 ,故此條款又稱為“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即英國的遠洋船舶保險碰撞責任保險人只負責3/4,另外1/4的碰撞責任留給船東自己負責,而船東應承擔的1/4的碰撞責任可轉嫁給船東保賠協會(全稱為船東保障與賠償協會,是船東相互保險組織)來承擔。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這一獨立條款,但按責任範圍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責任承擔 4/4 的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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