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帶責任,是指拖帶雙方在拖帶作業中相互碰撞或與第三船碰撞以及發生其他事故造成損失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在確定拖帶責任時,一般依據“拖輪聽任被拖船的支配和控制”和“拖輪和被拖船是一條船”這兩項原則。拖輪聽從被拖船船長的指揮造成的損失由被拖船負責。因拖輪不適拖造成的損失由拖輪負責。由於雙方共同過失造成的損失,按過失程度比例分擔。
拖船,根據拖帶契約,將被拖船由一水域拖至另一水域的有動力的船舶。一般為專門從事拖帶業務的船舶。拖船在開航時應處於適拖狀態,拖帶過程中應聽從被拖船的指揮。
承托方(也稱拖方)是海水拖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指用其擁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務而收取拖航費的人。承拖方有的是專業性海上拖航企業;也有的是打撈、救助企業,因當今世界上海上打撈、救助業不景氣而兼營海上拖航服務。隨著海運業的發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於海上石油開發的鑽井平台等鑽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有較大需求,業促進了海上托行業的發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航的企業,如我國的中國拖船公司和中國海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日本的協同株式會社、荷蘭斯密特國際遠洋拖航救助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