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責任條款

碰撞責任條款是指海上船舶保險契約條款之一。規定保險人對船舶在港口停泊或在海上航行時,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的賠償責任的條款。碰撞限指船舶間的猛力接觸,包括與他船錨鏈、纜繩的碰撞。與外界其他固定或流動物體的碰撞不在保險範圍內。倫敦保險人協會擬訂的碰撞條款規定,被保險船舶對他船損害負有責任時,保險人負責他船財產損失、延遲或喪失使用損失,以及救助、僱傭救助費及共同海損的賠償金額的3/4;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對被保船舶就碰撞責任發生的訴訟費用賠償3/4;在兩船對碰撞互有責任時,除一方或雙方船舶的責任受到法律限制,應按相互責任程度互賠;保險人對每次碰撞事故的賠償額不超過該船保險額的3/4。

保險人對清除或搬移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件的費用,對方船舶或船上財產外的任何動產不動產損失,被保險船舶上的貨物或財產或機器設備損失,人身傷亡或疾病損失,污染費用不負責任。此條款內容為國際保險市場廣泛採用,但賠償3/4的責任限額多予取消,而承擔全額保險責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的碰撞條款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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