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規範和促進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與開放、推動政務數據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6〕5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2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和促進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與開放,推動政務數據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國發〔2015〕50號)、《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機構)數據資源的採集、歸集、交換、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公共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加工和產生的數據資源。按照數據資源使用對象,可將政務數據資源分為三種類型:專用類、共享類和開放類。
專用類包括:國家、省法律、法規、規章等有明確規定不能共享和開放的數據資源。
共享類包括:在公共機構行使政府管理職能過程中,需要獲取其他部門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實時性的數據資源;資源提供方明確可以共享的數據資源;經石家莊市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定不屬於專用類的數據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人口基礎信息、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巨觀經濟數據、建築物數據、電子證照等數據資源。
開放類包括:不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的,非涉密、非敏感的,事關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數據資源。
本規定所稱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是指為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提供支撐的數據中心和管理中心。該中心具備數據資源清洗整合服務(含數據資源目錄管理、數據資產登記、數據清洗、數據存儲等功能)和管理開放服務(含數據資源共享、數據資源開放、數據資源套用增值、數據資源監管等功能)。該中心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公共機構之間數據資源共享,通過數據開放平台實現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是全市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條例、規章和制度,協調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套用和安全保障有關的重大事項。
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套用的統籌規劃,負責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套用和安全保障等相關條例、規章和制度的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是政務數據資源提供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單位數據資源的採集獲取、目錄編制、規整發布和更新維護工作,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其他公共機構的共享和開放數據資源。
石家莊市智慧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產業公司)是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授權的數據資源管理單位,協助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具體負責市級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平台的建設管理、套用培訓、運行維護和日常監測,制定數據資源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規範,為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提供支撐。
第四條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和套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存儲。全市數據資源原則上統一集中存儲在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國家有明確規定必須在特定環境、特定區域存儲的除外。
(二)統籌管理。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政府資源,數據擁有部門確需與公共機構之外的組織或單位合作的,須經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批准。
(三)共享開放。全市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應互聯、共享和開放,對屬於公共機構之間共享和向社會公開的數據資源,公共機構應無償提供,並及時回響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四)依法使用。公共機構對數據資源應合法、合理使用,不得進行與本單位公共管理職能無關的開發和利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數據資源主體的合法權益。
(五)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加強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安全建設和管理,完善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和信息審計追蹤等技術防控措施,確保數據資源安全可控。
第五條公共機構需將數據資源統一匯總至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數據中心和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對於使用國家、省級部署和管理的信息系統,通過部門協調和技術手段,將該類數據資源納入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統一管理。
第六條公共機構根據法定職責,對本單位所掌握的數據資源進行梳理,確定其屬性,編制數據資源目錄(專用數據資源目錄、共享數據資源目錄、開放數據資源目錄)並提交市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審核和維護。審核人員應當逐條審核已提交的目錄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數據資源目錄更新制度,因數據資源目錄要素內容發生調整或可共享和開放的數據資源出現變化時,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明確數據資源目錄更新內容、方式,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數據資源目錄的更新。
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數據,明確本單位數據採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數據的正確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公共機構應當以數位化方式採集和存儲數據資源,非數位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數位化改造。
公共機構納入共享和開放目錄的數據資源,優先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暫不具備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數據資源條件的,應當通過其他的安全傳送方式提供。
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公共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數據資源。
因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產生爭議的,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八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授權許可權,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獲取並依法使用履行職責需要的數據資源。
公共機構需要調用其他單位共享數據時,報請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由智慧產業公司開通相應的數據訪問許可權。
公共機構需要調用其他單位專用數據時,由數據需求單位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數據提供單位負責審核。審核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的,由數據提供單位確定使用對象、所需數據項、數據共享模式等要素,確保按需、安全共享。審核不通過的,審核單位應說明理由。
如審核單位和申請單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申請單位可以向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協調處理。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對該事項進行研究並作出結論,必要時報請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決定。
第九條公共機構對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內容的正確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有疑義的,應提請市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數據資源提供單位,協商修正有關內容。
第十條智慧產業公司對數據資源共享過程進行監測記錄,分析有關數據。監測分析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公共機構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公共機構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公共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批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工程項目、安排建設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更新、維護數據資源目錄的;
(四)未按規定向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數據開放平台提供數據資源的;
(五)非法和違規使用所獲取共享數據資源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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