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石台縣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扶持政策》是石台縣為緊抓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重大戰略機遇,切實擴大有效投資,加快培育新興產業,推動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石台縣實際,制定的政策。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一、扶持對象
本政策適用於在石台縣行政區域內註冊成立並依法納稅,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或科創團隊研發項目,符合省、市、縣土地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相關規劃、環保、節能、消防和安全生產等方面規定的企業。
二、扶持政策
(一)引進項目扶持獎勵政策。
1.對新引進單獨供地且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不含資源性加工企業),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建設期內,完成全額投資的且年度稅收達到1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50萬元;從建設期結束後次年自然年度開始計算,若項目年畝均稅收達10萬元以上(企業在稅務部門繳納的各項稅費,含設備抵扣,下同),縣財政按照前兩年畝均2萬元給予扶持獎勵,後三年給予畝均1萬元扶持獎勵。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2.對新引進租賃廠房的工業項目,項目投產後次年自然年度開始計算,對年稅收達10萬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庫稅收5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不動產登記證廠房面積計算),前2年縣財政按照2萬元/千平方米給予扶持獎勵,後3年按照1萬元/千平方米給予扶持獎勵。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3.對新引進的硒泉生產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全部建成並投產後,由縣財政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50萬元;對縣內硒泉生產企業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或年稅收達到200萬的,由縣財政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20萬元。
4.對新引進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文化旅遊項目,在投資契約約定的建設期限內建成並投入運營,由縣財政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原有文化旅遊項目改造提升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備案後開工建設並在12個月內完成的,由縣財政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引進人才扶持獎勵政策
5.對在我縣新組建的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由縣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新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由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企業組建並經評審認定為省“115”創新團隊以及省級、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由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獎勵20萬元、10萬元。
6.對企業從市外引進一名博士後或者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的專業人才的,在企業從事具體工作,且由企業實際支付勞動報酬的,由縣財政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獎勵5萬元。對企業引進個人年薪達50—150萬元的科技人才,在我縣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科技研發,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三)其他
7.對註冊地在我縣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掛牌新三板、發行債券、併購重組等可繼續享受綠色通道,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檔案精神,享受“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的政策。
8.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文化旅遊、綜合服務、交通和能源等重大項目,引進世界500強、全國500強企業、全國民營500強企業、上市公司或省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來石台投資,可依據承諾兌現的固定資產投資、科技含量、集聚人才等方面產生的效益,實行“一事一議”。
9.對新引進的各類總部經濟或平台經濟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三、附則
(一)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縣其他政策規定的(含上級部門要求縣配套或負擔資金),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的扶持獎勵均為稅前獎勵。
(二)涉及大渡口經開區(石台經開區)落戶企業,享受大渡口經濟開發區出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三)本政策由縣招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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