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技成果評價辦法

甘肅省科技成果評價辦法,是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科技成果評價辦法
  • 屬性:辦法
內容,意義,

內容

《辦法》明確,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破解“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糾正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和貢獻等不良傾向。
《辦法》明確,科技成果是指機構、組織或個人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實用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等。包括:基礎研究成果;套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
《辦法》指出,科技成果所有人(單位)、完成人(單位)、使用人(單位)和有關政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委託科研任務誰評價”和“誰使用科技成果誰評價”的要求,採取委託第三方評價、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同行評議、市場檢驗等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支持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專業化科技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化科技成果評價活動。
《辦法》明確,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破解“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糾正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和貢獻等不良傾向。科技成果的論文數量、代表作數量、影響因子不得作為唯一的量化考核評價指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職稱、學歷、頭銜、獲獎情況、行政職務、承擔科研項目數量等不得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
《辦法》指出,科技成果評價按照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社會管理學等學科類別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以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綜合性評價。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技術水平、套用效益、研發團隊、科研產出、轉化風險等五個方面。科技成果評價按照評價委託、評價受理、組織評價的程式進行。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評價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意義

甘肅省科技成果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發揮科技成果評價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機構、組織或個人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實用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等。包括:
(一)基礎研究成果;
(二)套用研究成果;
(三)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評價,是指科技成果評價主體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運用科技成果評價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對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進行的綜合性評價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
(二)堅持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
(三)堅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
(四)堅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
第五條 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評價體系,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科技成果評價生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科技成果評價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評價有關政策法規;
(二)制定本省科技成果評價通用準則,細化具體領域評價技術標準及操作規範;
(三)負責科技成果評價機構的認定、評估、考核等監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科技成果評價工具和模式;
(五)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科技成果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第七條 科技成果所有人(單位)、完成人(單位)、使用人(單位)和有關政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委託科研任務誰評價”和“誰使用科技成果誰評價”的要求,採取委託第三方評價、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同行評議、市場檢驗等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第八條 支持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專業化科技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化科技成果評價活動。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的工作場地、專職人員、專家隊伍、評價人員等工作條件和專業水平;
(二)具備完善的科技成果評價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第九條 科技成果評價應全面準確反映成果的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全面準確評價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和文化價值。
(一)科學價值:重點評價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獨創性貢獻。
(二)技術價值:重點評價在解決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企業重大技術創新難題,特別是關鍵核心技術問題等方面的成效。
(三)經濟價值:重點評價科技成果的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
(四)社會價值:重點評價在解決人民健康、國防與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重大問題方面的成效。
(五)文化價值:重點評價在倡導科學家精神、營造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第十條 突出分類評價導向,科學確定評價標準,開展多維度、差別化評價。
(一)基礎研究成果:以同行評議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把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等作為主要評價內容。
(二)套用研究成果:以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注重高質量智慧財產權產出,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等作為主要評價內容。
(三)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以用戶評價和市場檢驗為主,把技術交易契約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套用情況等作為主要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建立科技計畫成果後評估制度,建設科技計畫成果項目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科技計畫動態調整、科研項目監督管理、創新資源最佳化布局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完善智慧財產權過程管理,加強對階段性科技成果相關性、真實性和可靠性的驗證,合理評價科技成果過程性貢獻。
第十三條 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破解“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糾正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和貢獻等不良傾向。
(一)科技成果的論文數量、代表作數量、影響因子不得作為唯一的量化考核評價指標;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職稱、學歷、頭銜、獲獎情況、行政職務、承擔科研項目數量等不得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評價按照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社會管理學等學科類別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以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綜合性評價。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技術水平、套用效益、研發團隊、科研產出、轉化風險等五個方面。
(一)技術水平:主要評價技術成熟度、技術創新度、技術先進度。
(二)套用效益:主要評價科技成果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三)研發團隊:主要評價研發團隊帶頭人學術能力和研發團隊創新能力。
(四)科研產出:主要評價論文、專利、標準、著作權、新產品、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綜合產出情況。
(五)轉化風險:主要評價技術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等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因素。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評價按照評價委託、評價受理、組織評價的程式進行。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評價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評價委託方可向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提出複評申請;對複評結果仍有異議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家覆核認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統一的科技成果評價公共服務平台,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在科技成果公共服務平台上開展評價工作,按照規定公開科技成果信息。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並及時更新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價專家庫和評價人員資料庫。
評價專家和評價人員應具備評價領域的專業知識,擁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九條 將科技成果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和文化價值貢獻作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國有企業創新能力評價要素。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等應當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評估管理機制,建立科技成果評價與轉化負面清單,完善盡職免責規範和細則。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明確的準入機制、考核機制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要強化自律,接受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健全利益關聯迴避制度,提升評價活動的公開透明度。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不按照規定開展評價工作,提供虛假評價結果、泄露技術和商業秘密、存在影響或干涉評價公平公正等行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科技成果評價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職人員在科技成果評價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評價專家和評價人員在科技成果評價活動中違反工作紀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價專家、評價人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所有人(單位)、完成人(單位)、使用人(單位)存在影響或干涉評價公平公正行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終止其評價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將科技成果評價失信行為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從嚴懲處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評價、搞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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