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2013年9月1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行。總共五個章節包含二十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通過會議:甘肅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
  • 通過時間:2013年9月13日
  • 實行時間: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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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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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分以下四類:
(一)甘肅省科技功臣獎;
(二)甘肅省自然科學獎;
(三)甘肅省技術發明獎;
(四)甘肅省科技進步獎。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按照“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創新驅動,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學、民主的評審制度。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和政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獎勵類別分別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其中甘肅省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中來自企業的專家不少於50%。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等5人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監督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第七條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甘肅省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技術發明、技術創造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並在本省得到實施的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經實施套用三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甘肅省科技進步獎授予在研究開發、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科學普及和企業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經實施套用,明顯優於同類技術產品和經濟指標的;
(二)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並使之產業化的項目中,對本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創新環境、弘揚創新精神產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經實施套用三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甘肅省科技進步獎中涉及企業技術創新的獎項,重點獎勵企業自主創新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甘肅省科技功臣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可以空缺;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授獎比例為145,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在甘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有關部門;
(五)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甘肅省科技功臣;
(六)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採取限額推薦。各推薦人應當對被推薦人、被推薦項目擇優推薦。單位推薦的應當在推薦單位和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分別公示;個人推薦的由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公示。推薦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評價材料。
一項科學技術成果只能推薦一種獎勵類別;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推薦項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參加推薦項目不得超過2項;未直接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被推薦人推薦。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三)不利於人體健康、社會安全和有損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審批但未獲批准的;
(五)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申報的項目。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被推薦人、被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
各評審委員會按照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實名投票產生授獎建議。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授獎建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及時處理,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示後的授獎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獲得者,授予“甘肅省科技功臣”榮譽稱號,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獎金為80萬元。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8萬元、4萬元、2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和評審經費由省財政列支。省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公告。有過錯的完成人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推薦人協助他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參與評審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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