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

為改革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進一步完善科學技術獎勵推薦評審機制,提高我省科學技術獎質量,我們通過廣泛調研論證,結合我省科技獎勵工作實際,對《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版)》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版)》印發。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5]72號
【發布日期】1985-05-04
【生效日期】1985-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
(1985年5月4日甘政發〔1985〕72號)
第一條為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以及標準、計量工作等。
第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級和廳、局(地區)級。
凡符合國家級獎勵的項目,經審查後由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請獎,也可以通過行業歸口部門向國家請獎。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省內首創的(即填補省內空白);
2.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
(註:經濟效益應以年淨增利稅或節約價值計算)
第五條獎勵分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 金
一等獎 獎狀 證書 5000元
二等獎 獎狀 證書 3000元
三等獎 獎狀 證書 1000元
第六條設立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對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有特殊貢獻的項目,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格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的限制。
第八條審批程式: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隸屬關係上報業務主管部門或地(州)市科委,經主管部門或地(州)市科委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二)中央在甘的單位為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所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也可以按照省屬歸口關係進行申報。
(三)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也可單獨上報,其申報程式同前款。
(四)全省性學術團體可向省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推薦省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工作應隨時進行,成熟一項,申報一項。
申請獎勵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應填報“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申報表”。屬科技成果的,應附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技術鑑定證書》,研究試驗報告或調查報告和成果套用情況及證明、論文等(其中不能對外公開的材料須註明)。屬推廣成果應報送推廣套用情況總結和推廣套用該項成果的主要地區縣級行政部門的書面證明。屬科學技術管理的,應報送系統的總結材料或研究報告,以及套用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經批准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凡成果歸屬或署名意見不一致者,暫不獎勵。
第十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根據需要撥款;各地、州、市批准獎勵的獎金由地方財政經費中開支;屬省級各部門批准獎勵的由各部門的經費中開支。
地、州、市(廳、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地、州、市(廳、局)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獎狀授予完成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獎勵證書授於直接完成該項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參加人員。
第十三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科委“關於地方科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甘政發〔198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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