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為提升全省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依據《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2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資規發〔2023〕1號
各管理單位、各市州、甘肅礦區、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廳機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全省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切實規範和加強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管理,根據《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甘資發〔2021〕54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2月22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全省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切實加強和規範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管理,依據《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甘資發〔2021〕54號)等檔案,結合我省自然資源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實施的自然資源領域科技項目。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遵循“實用、管用、好用”的原則,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成果導向。
第四條 項目類型包括重點技術攻關項目、一般科技項目和成果培育項目等,對廳系統國家級、省部級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高水平科研團隊以及優秀科技創新青年人才等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條 項目經費為廳安排籌措的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經費和自籌項目經費。
第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按照廳科技項目進行管理,除經費來源不同,其他方面同等對待。
第七條 管理單位、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平台等為科技項目申報主體,根據省與市縣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劃分,對市縣申報的項目自籌經費。鼓勵各單位與高校、科研院所及具有科研實力的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由多個單位合作申報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要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資金分配、智慧財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廳科技發展處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上部署,結合全省自然資源主責主業實際和科技發展需求,編制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負責開展項目立項、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下達項目任務書;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點問題;
(五)實施項目績效評估評價工作;
(六)組織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套用;
(七)為項目實施提供相應支持,創造良好環境。
第九條 項目推薦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職責範圍內項目的遴選、預審、推薦工作;
(二)監督落實項目自籌經費;
(三)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監督經費的使用,初步審核項目重大調整事項等;
(四)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套用;
(五)配合廳科技發展處完成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任務書實施項目;
(二)落實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
(三)按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資金使用情況等;
(四)接受廳科技發展處的監督;
(五)負責提交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及財務決算報告,按期完成項目驗收;
(六)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推動項目成果轉化與套用;
(七)需要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實施、總結、成果驗收、資料匯交等具體工作,並對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二)及時解決、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三)嚴格執行項目計畫,確保研究目標實現,並接受省廳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需要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廳科技發展處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入庫評審等工作,按照“統籌規劃、擇優推薦、動態更新”的原則,負責建立省級自然資源科技項目儲備庫。
第十三條 廳科技發展處圍繞自然資源主責主業,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從省級自然資源科技項目儲備庫中,將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統一納入到廳項目庫。
第十四條 對符合省級重大專項計畫、重點研發、基礎研究等科技計畫申報條件的項目,廳科技發展處從省級自然資源科技項目儲備庫和廳項目庫中擇優推薦。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項目申報、評審論證、審核審批、簽訂任務書等基本程式。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具有3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或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具有2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或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具有1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三)項目申請應當具有在科學、技術方面的創新性與可行性,預期或者已經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科學價值;
(四)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申請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五)項目申請人必須是項目實際負責人,一年內只能申請主持1個項目,參與不超過2個項目;
(六)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申報。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與已立項其他科技計畫項目研究內容重複;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限制申報;
(三)符合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項目按申請單位的行政隸屬或屬地關係申報。市(州)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所在市(州)自然資源局初審和推薦;管理單位所屬單位由管理單位初審和推薦;直屬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自行組織初審和推薦。
第十九條 廳科技發展處對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員的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對受理的項目組織專家或委託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需要進行專家質詢論證或現場考察。
第二十條 原則上擬安排的科技項目從廳項目庫中選取,廳科技發展處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提交廳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調查不屬實的項目,下達項目立項通知,項目實施期限按項目立項通知下達月的下月起計,以月對月計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立項通知後按照有關要求籤訂任務書,經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初審後上報廳科技發展處。
第二十二條 任務書主要涉及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等,並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的約定,落實項目自籌經費、工作條件和其它資源保障,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幾個單位共同參加的,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法合規使用項目經費,為每個項目經費設立台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分目標、分階段落實項目任務書的各項任務,明確項目團隊人員分工,協調參與單位,按時保質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間,項目任務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對項目目標任務、技術路線、考核指標、項目骨幹、實施周期等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在聽取項目負責人意見並做必要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批准後,報廳科技發展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行報告制度,對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績效目標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使用支出情況經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組織審核後報廳科技發展處。
第二十八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向項目推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報廳科技發展處同意後執行。項目延期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項目執行1年後,項目執行期到期前,申請項目結題。
(一)發生重大政策變化,項目無法繼續正常執行的;
(二)市場、原材料、主要技術骨幹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三)經過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災害)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五)其他原因要求結題的。
第三十條 結題項目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項目結題申請,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後報送廳科技發展處同意。結題項目不予辦理成果登記。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推薦單位應當提出項目終止建議並經廳科技發展處同意後實施,或由廳科技發展處予以終止。
(一)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或因自籌經費不能落實導致項目無法開展的;
(二)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或項目組織管理不力,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三)項目執行期到期1年以後,仍無故未完成項目驗收或拒絕驗收的;
(四)驗收結論再次為不通過驗收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三十一條情形,終止的項目,廳撥付的項目經費應由項目推薦單位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全額退還。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後1個月內,通過項目推薦單位,向廳科技發展處提交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工作報告、研究報告、測試驗證報告及套用證明;
(四)項目經費結算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項目成果材料;
(六)其它需報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三)其他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一般採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以項目任務書和經批覆的項目變更材料為依據。驗收在報告審查、專家質詢等基礎上,形成驗收結論。
第三十六條 驗收專家組由廳科技發展處根據項目情況從廳專家庫中選取,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人數不少於3人。專家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驗收專家不應來自同一單位;
(二)驗收專家不應來自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
(三)來自廳系統外的驗收專家不少於1人。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驗收工作,併科學地做出驗收結論。項目驗收結論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為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完成情況未達到項目目標任務的85%;
(二)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按規定擅自變更重大事項;
(四)經費使用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等。
第三十八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驗收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並在半年內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第三十九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驗收專家組意見,完善項目驗收材料,並在6個月內完成成果登記。
第七章 成果轉化
第四十條 積極為科技成果轉化牽線搭橋,使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經濟效益。
第四十一條 對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個人,所在單位可在年度評優選先、職務職稱晉升中適當予以傾斜。
第四十二條 廳科技發展處對已完成的科技項目成果進行登記、公布,對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申報中,優先推薦。
第四十三條 對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省級科技項目時優先推薦,在擬定廳科技項目計畫中優先安排。
第四十四條 對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項目資金包括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項費用應嚴格執行相關行業取費標準。
直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相關的直接費用。具體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合作與交流費、資料費、勞務費、印刷出版費、宣傳費、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及其他支出。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相關管理工作費用支出等。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一般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20%核定。具體比例按照科技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項目資金下達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加強項目資金管理。並按照項目預算加快支出進度,按計畫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申請下達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四十八條 廳科技發展處嚴格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
第四十九條 廳科技發展處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單位自評、實施重點評價,如實反映績效目標實現結果。廳科技發展處將評價結果進行反饋並進行督促整改落實,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後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成果歸檔
第五十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標註“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科技項目”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五十一條 項目驗收通過後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廳相關要求進行資料歸檔,包括:
(一)項目申報通知、立項檔案、項目任務書;
(二)經批覆的重大事項變更材料;
(三)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階段性成果;
(四)項目經費執行情況材料;
(五)項目驗收材料;
(六)科技成果登記及其套用證明材料;
(七)科技獎勵材料;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涉密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廳科技發展處視具體情況,不定期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停止項目實施,追回已撥付的資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一)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不能實施或終止的;
(二)未按項目任務書實施的;
(三)最終驗收不合格的;
(四)項目經費被擠占、挪用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有關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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