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甘肅省人民政府1990年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88號
- 發布日期:1990-01-02
- 生效日期:1990-01-02
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一)省屬單位編制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省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會同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由編制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
(二)各地(州、市)、縣(市、區)所屬單位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經同級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由同級編制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各地(州、市)在下達工資計畫的同時,抄報省勞動局備案。
(三)中央在甘單位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省上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勞動局,省勞動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畫審核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監督支付。中央在甘單位在省上沒有主管部門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直接報省勞動局審查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單位自編,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四)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經濟效益基數(實現稅利、工作量、銷售額、創匯額等)、工資總額基數、掛鈎比例(工資含量係數)和計畫新增效益工資,並加上副食品價格補貼、物價補貼以及其他計畫增減因素等,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掛鈎批准單位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開戶銀行監督執行。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按80%提取,分月控制使用,年終結算。
企業因經濟效益增減等原因,需要相應調整工資計畫時,經掛鈎批准單位批准可以核增核減,並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送開戶銀行監督執行,年終進行結算。
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必須嚴格執行。需要追加計畫指標的,按照勞動工資計畫的審批程式辦理。
(一)全省供銷社系統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經省勞動局審查同意後,統一由省供銷社按計畫管理的層次依次下達到基層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
各基層單位要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蓋章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省供銷社年終向省勞動局報告全年工資總額計畫執行情況。
(二)省鄉鎮局系統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工資計畫,目前暫實行塊塊管理。
省鄉鎮局直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計畫,經省鄉鎮局審核並報省勞動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省鄉鎮局簽字蓋章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各地(州、市)、縣(市、區)鄉鎮局直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計畫,經同級鄉鎮局審核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批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同級鄉鎮局簽字蓋章,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各級鄉鎮局年終向同級勞動部門報告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執行情況,並同時抄送上級鄉鎮局。
(三)其它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主管單位編制匯總,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單位下達。基層單位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經主管部門審查簽字蓋章後,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局另行制定。
(一)在工資基金專戶以外的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二)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三)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企業自產自銷收入現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四)在國家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
違反本細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