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6-15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6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工資總額計畫,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壓縮社會總需求,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根據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
第三條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於工資總額組成內容的,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企業(獨立核算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只能在本單位進行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建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使用一個《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對跨省、跨地區、跨縣的企業,需要建立分戶的,在不超過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由企業向所屬單位分配工資總額指標,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簽章後,送所屬單位所在地的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第五條凡屬工資總額組成內容的支出,不論現金還是轉帳,均應通過開戶銀行,從工資基金專用帳戶中列支,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之外支付給個人的勞保福利費和其他勞動收入以及非勞動收入等,由財政部門審核,銀行據以支付,否則一律拒付。
第六條對從工資總額之內或總額之外支付給職工個人所得收入,凡超過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征點的,均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條對工資基金的使用,採取下達工資總額計畫的辦法,實行計畫管理,按固定職工和契約制職工、臨時職工、計畫外用工工資分項列示,各項之間不得串用。沒有工資總額計畫的單位,銀行不予支付工資。
第八條工資總額計畫按下列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地、州和省直各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由省下達;
二、縣(市、區)和市、地、州直各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由市、地、州下達;
三、縣(市、區)直各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由縣(市、區)下達;
四、基層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由主管部門下達。
第九條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根據省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年度計畫下達前按各地區、各部門編制下達的臨時工資總額計畫)編制按季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勞動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核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送開戶銀行據以監督支付。
各開戶銀行對工資基金支付要認真核對審查,並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月份工資基金支付表上加蓋經辦人員名章。
未經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簽章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工資計畫無效,開戶銀行一律拒付工資。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吉林省勞動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按國家規定統一印製,其他部門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一律作廢。
第十條各基層單位在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可將本月本季度節餘的工資基金移到下月下季度使用,但不能提前使用。超過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指標的,銀行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各基層單位到開戶銀行支取當月工資基金前,應將上月的工資基金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並抄送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可由主管部門按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掛鈎的效益基數和浮動比例,編制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分解落實到企業,記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經同級勞動部門核准簽章後,送開戶銀行據以支付工資。企業經濟效益比計畫有增減時,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計算出實際工資額,由同級勞動部門在不超過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核增核減工資總額。企業在使用效益工資時,要適當留有餘地,以豐補歉。
第十三條對國家機關要嚴格執照編制定員下達工資總額計畫,對已超編單位,要限期精減,超過限期未減的人員不再核定工資計畫。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獎金。
第十四條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核定。由財政全額撥付事業費的,按照國家機關的工資政策核定;由財政差額撥款的,按照編制定員核定基本工資,按規定核定獎金;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按照企業的工資政策核定。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發放獎金和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獎金髮放,需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批,其他部門審批的銀行一律拒付。
第十六條企業的獎勵基金應按規定提取。企業發放的獎金和從獎勵基金中支付的浮動工資、津貼、補貼等各項工資性支出,均應從提取的獎勵基金項下支付,先提後用,並計入工資總額。
第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不準在計畫外核批工資總額指標。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的,要按照勞動工資計畫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對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和技工學校畢生生、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伍軍人、從社會上招收的新職工、批量調動職工,以及單位隸屬關係變動和其他特殊情況所需要的工資總額,由單位填寫《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增加(減少)工資指標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同級勞動部門),相應核增核減工資總額指標,並記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十九條各地區、各部門對計畫外用工的工資總額要根據省下達的控制指標從嚴掌握,並記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勞動部門對新增加的計畫外用工,不予核增工資總額計畫;對限期清退的計畫外用工超過限期未清退的,要核減工資總額計畫。
第二十條各專業銀行及其基層辦事處,應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督工資基金支付的職責,有權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有權拒絕超計畫支付工資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資支出和非工資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還要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一、自行建立各種津貼、補貼或提高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標準的;
二、在工資基金專戶外,從其它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三、假借其它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用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四、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銀行貸款、企業自產自銷產品收入的現
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的現金等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五、非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和自行決定減征或免徵工資調節稅的;
六、在國家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的規定之外向補貼職工發放實物的;
七、各開戶銀行超過工資總額計畫給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支付工資基金的。
第二十二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也必須加強管理。省勞動廳要儘快制定管理辦法,實行計畫管理。在集體所有制工資基金管理辦法未制定以前,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暫由各級主管部門(已經實行計畫管理的,由勞動部門)編制下達工資總額計畫,記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簽章後,送開戶銀行據以支付。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關規定如與國家規定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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