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年9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 發布日期:1998-09-29
- 生效日期:1998-09-29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資基金實施監督。
各級人事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事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編制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逐級分解下達到機關、事業單位,並載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一)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無補貼的政策性收費事業單位)三個月申報一次;
(二)財政定項補貼的事業單位六個月申報一次;
(三)定補為零的事業單位十二個月申報一次。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或者隸屬關係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申報。
機關、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時,應當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申請表》,並按工資總額計畫管理程式逐級上報省人事部門。省人事部門應當自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申請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
經人事部門審核、批准的工資總額計畫結餘,可結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