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辦法正文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費基金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按規定應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管理的部門和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基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用於職工工資支出的專項資金。
凡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計畫、財政、審計、監察、統計、人民銀行及有關商業銀行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基金監督工作。
第六條《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按行政隸屬關係領取,由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發,每年換髮一次;隸屬關係變更的,須向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變更《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應當按隸屬關係將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在30日內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單位,並抄送有關銀行。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工資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計畫,報經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在《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上籤章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在當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下達前,可參照上年同期工資基金使用情況,結合當年實際,編制季度、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執行。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下達後,統一核算。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按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資基金累計額,不得超過當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當季度節餘的,可結轉下季度使用,但不得提前支取下季度工資基金。
第十二條單位增減人員或政策性增資的,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調整工資總額計畫。經批准後,相應核增或核減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資基金管理台帳》,記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四條開戶銀行應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手續進行審查,並記錄支付情況。對手續不完備的,應當拒絕支付。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基金管理。
對違反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時收繳《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情節嚴重的,由財政等部門暫停撥付工資及有關款項:
(一)未辦理《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擅自發放工資的;
(二)未經審核《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或者超出《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核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發放工資的;
(三)未按規定從基本存款帳戶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髮放工資的;
(四)匿報、瞞報工資總額的。
對違反本辦法、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兩管理規定墊支、坐支、套取現金髮放工資或在國家工資政策之外發放工資和實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人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等18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山東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若干規定》等4件省政府規章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章
附屬檔案2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章
一、山東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若干規定(魯政發﹝1989﹞106號)
二、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
三、山東省行政審批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四、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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