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是一部地方法規,於1990年發布。《通知》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檔案)和《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985〕115號文),明確了工資基金管理範圍。《通知》指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的工資基金,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工資基金專戶,並按當年工資總額計畫核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效益工資列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新增效益工資控制在80%以內。各地不得背離政策擅自增加工資、獎金、津貼。企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人事(編制)部門負責管理。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必須全部通過開戶銀行。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企業、事業、機關和團體必須將每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於季後八日內分別送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各地可參照《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集體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0-03-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09
【生效日期】1990-03-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工資總額的組成,暫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另外,還包括1988年省規定發放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各基層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部門批准(機關、事業單位報人事、編制部門批准),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否則銀行有權拒付。
企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人事(編制)部門負責管理。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應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