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是一部地方法規,於1990年發布。《通知》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檔案)和《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985〕115號文),明確了工資基金管理範圍。《通知》指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的工資基金,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工資基金專戶,並按當年工資總額計畫核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效益工資列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新增效益工資控制在80%以內。各地不得背離政策擅自增加工資、獎金、津貼。企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人事(編制)部門負責管理。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必須全部通過開戶銀行。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企業、事業、機關和團體必須將每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於季後八日內分別送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各地可參照《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集體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0-03-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09
【生效日期】1990-03-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檔案)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工資基金管理必須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5〕115號檔案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二、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浮動工資、職務工資、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其內部分配形式如何,均包括在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工資總額的組成,暫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另外,還包括1988年省規定發放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三、省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是指令性計畫,各地區和省直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並按隸屬關係落實到基層。
各基層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部門批准(機關、事業單位報人事、編制部門批准),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否則銀行有權拒付。
四、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的工資基金,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工資基金專戶,進行現金結算,先存後用,並按當年工資總額計畫核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部、省屬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省勞動局負責核發,駐寧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由省人事(編制)部門負責核發,省屬公司按蘇政辦發〔1990〕10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五、為便於對各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各企業、事業、機關和團體必須將每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於季後八日內分別送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並由主管部門匯總報送同級勞動、人事(編制)部門和人民銀行,同時抄送計畫部門,否則開戶銀行有權拒付下季度工資。
六、經省、市勞動、財政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應將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按規定計算的效益工資,列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管理,按月使用新增效益工資時,應控制在80%以內,剩餘部分待年終進行結算。
七、需要對原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數進行調整的單位,應由其主管部門在同級勞動、人事(編制)、計畫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數之內進行適當調整;各市、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的,須報省勞動局、人事局(編委)、計經委,由省勞動、人事(編制)部門分別會省計經委審批,對工資總額計畫進行調整或追加的批文,應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所在地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企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由人事(編制)部門負責管理。
八、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都必須全部通過開戶銀行,不得在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不準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也不得擅自動用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銀行貸款及其他現金髮放工資。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應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
九、要嚴格執行工資調節稅和獎金制度,所有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而且應先納稅,然後憑稅務部門的徵稅憑證,經勞動或人事(編制)部門核准,銀行方可支付。
十、事關全局的工資政策問題,必須由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各地均不得背離政策擅自增加工資、獎金、津貼。對違反規定的,除追回擅自增發的金額外,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以罰款,並追究有關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集體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也必須加強管理。各地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十二、加強工資基金管理,控制消費基金增長,是保證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計畫、勞動、人事(編制)、財政、稅務、審計、統計、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領導,切好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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