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南京市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是於1985年12月26號下發的一條地方性法規,並於1986年1月1號生效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南京市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12-26
- 生效日期:1986-01-01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26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凡地處南京地區,並在各銀行開戶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區、縣屬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付給職工個人的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各項支出,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都必須通過開戶銀行監督支付,不得在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不得從銀行套取現金支付,也不得採用其他形式變相支付。
1、各縣、區、局(公司)及市直屬單位的年度全民工資總額計畫由市計畫委員會和市勞動局下達(不包括中央、省屬在寧單位),並由市勞動局管理。
2、各縣、區、局(公司)及直屬單位根據市計畫委員會和市勞動局下達的計畫按隸屬關係分別下達到基層。市核定的局面公司(或相當機構)在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內,具有審批下屬基層單位的工資總額及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的許可權。
3、市各黨政群機關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在市下達的計畫內,由市人事部門下達並管理。
4、中央及省、外省(市)在寧企業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其主管部門下達並管理(下達的計畫應抄送市勞動局),但須使用省統一制訂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5、縣、區屬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合營企(事)業單位中的集體部分,其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均由主管部門下達並管理(全民部分由市下達)。
6、中外合資企業(其主管部門為南京市屬)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其主管部門下達並管理,同時報市勞動局,列入市的計畫。各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應抄送同級開戶專業銀行;縣、區、市各主管局(公司)下達的年度計畫應抄送市人民銀行和市勞動局。
1、各企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簽證《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並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分季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送單位所在開戶銀行,監督支付(詳見《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2、隸屬關係發生變動的單位(包括成建制划進、劃出),主管部門應及時到市勞動局辦理劃撥手續,並通知開戶銀行。
3、必須嚴格執行市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需追加工資總額計畫指標的,應按照工資基金計畫下達和管理的審批程式辦理。
4、各專業銀行應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
5、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關於發布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1985]115號文)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1、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2、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