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消費基金支出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消費基金支出的通知》是由南京市政府於1985年4月27日下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27
【生效日期】1985-04-2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消費基金支出的通知
(1985年4月27日)
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的要求,我市自五月份起對國家機關、團體、全民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性現金支同作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性的現金(包括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由開戶銀行進行控制,控制額度為一九八五年三月份的工資性現金髮放數,只準下降,不準超過。
二、國務院對工資基金監督辦法正在進行修訂。工資基金正式指標下達後,如果單位的工資指標同三月份發放數有差異時,多退少補。
三、各單位在執行中,不得坐支或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作工資性的開支。對違反者,要嚴格查處。
四、各單位要及時填報今年(1985年)三月份工資性現金髮放額核對表(一式兩份),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於五月二日前報開戶銀行計畫部門一份,由開戶銀行審查核對後,據以監督執行。另一份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勞動局備案。
五、各單位每月向開戶銀行領取工資性支出現金時,應填寫工資性現金支付監督卡,隨同取款支票送交銀行會計櫃面審核,月末交回開戶銀行作為工資基金管理台帳。
各單位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勞動、人事、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努力把這項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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