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籌集南京市工業新產品開發基金的通知

為了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宏偉目標,加速我市工業產品的更新換代,努力開發新產品,決定籌集部分資金,建立南京市新產品開發基金,用於扶植重點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籌集南京市工業新產品開發基金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籌集南京市工業新產品開發基金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2-12-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2-12-09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12-09
【生效日期】1982-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籌集南京市工業新產品開發基金的通知
(1982年12月9日)
為了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宏偉目標,加速我市工業產品的更新換代,努力開發新產品,決定籌集部分資金,建立南京市新產品開發基金,用於扶植重點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基金的來源
1、市財政每年從地方機動財力中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一。
2、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中集中一部分。屬擴權企業由市集中百分之十,非擴權企業由市集中百分之五。
3、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按稅後利潤總額,剔除上交的人防經費、城市維護費後,由市集中百分之三。
4、省、市財政用於發展新產品、推廣新技術的撥款,根據技術經濟契約應回收的部分。
5、接受費用補助報經批准終止的項目和已完成的項目決算後結餘的費用,以及不履行契約而追回的費用。
各項上交的新產品開發基金,應按期在季末後十日內如數上交市財政局(全民資金開戶行:市支行營業部,帳號1189382;集體資金開戶行:市支行營業部,帳號1189497)。
二、基金的使用
1、開發基金原則上先交後用。全民企業上交的資金原則上用於全民企業;集體企業上交的資金原則上用於集體企業。
2、凡是新產品試製、小批生產(包括部分重點新產品的投產措施)和新技術推廣項目中那些技術先進、經濟效益好、上馬比較有把握的項目,均可申請使用新產品開發基金。
3、申請使用新產品開發基金的項目,必須先填報新產品或新技術項目的計畫任務書(一式四份),對項目的市場預測、目的意義、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效益、項目進度、費用安排及來源、還款計畫等填寫清楚,報市經委。
這項工作由經委牽頭,會同計委、科委審定。項目經批准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使用新產品開發基金保證書”,保證書經有關部門審核蓋章後,由市財政局撥款。
4、為加強項目承擔單位的經濟責任,新產品開發基金除對少數難度高、社會效益大而企業本身收益不多的項目採用部分撥款以外,主要是以有償使用(無息)的形式來安排經費。
5、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季向市經委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由項目下達單位或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技術鑑定。
6、每年從市新產品開發基金中(指每年新增新產品開發基金部分,不包括每年收回部分―提取百分之一作為獎勵基金,對使用新產品開發基金項目完成好的單位(項目水平較高、進度快、經濟效益顯著、還款守信用等)結合新產品、新技術項目評獎活動或採用其也形式給予一定的獎勵。另提取百分之二作為活動經費,主要用於國內外樣品的收集、全市性的新技術推廣活動(成果交流活動、展覽會、資料費、人員培訓費等)以及外省、市科技交流活動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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