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在2006.12.1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2.15
- 實施時間:2007.01.01
引言,遵循原則,實施範圍,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資金籌集,工作責任,身份認定,申領發放,附則,
引言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京市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為切實解決我市因國家建設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遵循原則
(一)解決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問題,遵循“既要解決生活困難,又要兼顧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的承受能力;既要統一補助辦法,又要兼顧不同時期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實施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工作。
實施範圍
(二)自《關於頒布〈南京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寧府馬字[1983]188號)實施後至《南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寧政發[2004]100號)實施前,本市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
補助對象
(三)被征地農民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領取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下簡稱困難補助費):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的;
2、一次性領取保養金、自謀職業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被征地安置就業後未與安置單位中斷過勞動關係、至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繳費不滿規定年限而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3、未按月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待遇的。
補助標準
(四)原一次性領取保養金、自謀職業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養老保險待遇在1萬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補助220元。
原一次性領取保養金、自謀職業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養老保險待遇在1萬元以上的,每人每月領取困難補助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220元-[(原一次性領取的保養金、自謀職業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養老保險待遇-10000元)÷15年÷12個月]。每人每月領取困難補助費低於80元的,補足到80元。
(五)困難補助費依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適時適度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資金籌集
(六)困難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擔,其中市承擔60%、補助對象現戶籍所在區承擔40%。
工作責任
(七)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的責任主體。困難補助工作按補助對象現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困難補助工作的組織領導、資金籌集。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主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困難補助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資料庫建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困難補助對象的申報、建檔及困難補助費的支付發放等管理服務工作。
身份認定
(九)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庫,對被征地農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安置時間、安置方式及補償標準等征地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由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採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經區政府認定後,報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覆核備案。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將核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花名冊及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庫數據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申領發放
(十)符合困難補助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現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困難補助申請手續。街道勞動保障所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按規定條件初審、公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並核發《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將領取困難補助人員花名冊報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十一)困難補助費從符合困難補助條件之月起算,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符合困難補助條件的人員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算,未及時辦理申請的人員從申請之月起算。困難補助費從領證的次月開始,按月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十二)領取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應到現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參加年度領取資格驗證。有下列情形的,困難補助費停止發放:
1、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困難補助費從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
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收監執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困難補助費;
3、失蹤、死亡的,困難補助費從失蹤、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十三)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按季編制困難補助費用款計畫分別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市級應承擔困難補助費撥付至相關區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區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畫,按月將困難補助費劃入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支出專戶,確保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
附則
(十四)原浦口區、原大廠區困難補助資金的籌集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
(十五)征地後戶籍跨區遷移人員的困難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十六)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辦法。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的困難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十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十八)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