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執行殯葬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執行殯葬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關於實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的暫行辦法》,在全市城鄉堅持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進一步推行火葬,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1-21
【生效日期】1983-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執行殯葬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關於實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的暫行辦法》,在全市城鄉堅持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進一步推行火葬,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鄉、村農民以及外地來寧人員死亡後,遺體應及時運送火葬場火化。對於殘廢在醫院的,除確因醫療事故而造成死亡、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可暫留屍待查者外,其他一律由醫院負責通知火葬場接運,任何人不得將遺體外運處理。
二、凡拒不接受教育,堅持要搞棺木土葬的,死者生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直接通知火葬場接屍。
三、凡搞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費和夾葬補助費,並處以八十元至一百元罰款;情節惡劣的,所在單位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凡提供車輛為棺木土葬服務的,除扣車、扣照一個月,處以一百元罰款外,並追究車輛所在單位的領導責任。
五、嚴禁郊、縣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變相出售墓穴。違者,責成死者家屬平墳深埋三米以下,不留標記,沒收出售墓穴者所得款項,並對買、賣墓穴雙方各處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對再行修復的要加倍處罰。
六、凡無理取鬧、打罵居民幹部及殯葬管理人員、阻礙正常工作進行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七、嚴禁製作和出售用於葬的各種迷信品,取締一切葬迷信活動。對煽動喪葬迷信、兜攬棺木土葬、從中牟利者,除沒收工具、棺材及所得款項外,並處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對屢教不改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凡因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和腐爛遺體,都應及時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遺體(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除有關部門要求保留者外,家屬不得藉故停屍。逾期不辦的,殯儀館有權強行火化,費用由死者家屬自理。
九、維護民眾正當的悼念、祭掃活動。凡巧立名目、勒索財物的,除退還全部財物外,每起處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罰款;對損壞原有墓穴和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肅查處。
十、回民的喪葬處理,要尊重死者遺囑及家屬請求,可以火葬,也可以按照回族深埋土葬,由回民殯葬服務所具體辦理。外僑、華僑、歸僑及返鄉探親的港澳同胞的喪葬,應根據本人遺願及國外親屬的意見辦理。
十一、市殯葬管理處負責實施本細則,其工作人員持《南京市殯葬改革工作和對殯葬改革有突出貢獻者的獎勵。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各級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保證細則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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