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是1986年7月發布的地方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7月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7-29
【生效日期】1986-07-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1986年7月29日)
第一條為加強工資基金管理,控制消費基金增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駐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施行工資基金管理。
第三條發給職工個人(含固定工、契約制職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凡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第四條工資基金管理應以國家計畫管理體制逐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為依據,任何單位不得無計畫或超計畫支付工資。
第五條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門,應按隸屬關係將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及時地逐級下達到各基層單位。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給基層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須經同級人民銀行核簽後,抄送開戶銀行,同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備案。中央駐魯單位的工資基金,按其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由開戶銀行監督執行。
第六條各基層單位應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按季度、月份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送單位所在地開戶銀行監督支付,並抄報主管部門備案。在國家下達年度計畫前,可按省下達的季度工資總額計畫安排使用計畫。本月(季)節餘工資基金可結轉到下月(季)使用,但不得跨年度和提前使用。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在開戶銀行支取當月工資基金時,要將上月的工資基金使用和增減變化情況,報主管部門並抄送開戶銀行。
第八條各單位對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必須嚴格執行。有正當理由需增減工資基金時,應按計畫管理體制及時申請調整工資總額計畫。
第九條單位隸屬關係變動,主管部門應將其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報同級勞動計畫主管部門核增、核減工資總額計畫,並抄送開戶銀行。
第十條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獎勵基金,應按國家規定提取。企業發放的獎金和從獎勵基金中支付的浮動工資、津貼、補貼、自費改革的工資等各項工資性支出,應從提取的獎勵基金中開支,先提後用。因經濟效益提高獎勵基金增加,工資總額計畫不敷使用時,經主管部門核實,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報同級勞動部門追加計畫,由同級人民銀行核簽後執行。同時抄報同級計委備案。
第十一條經國家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其經濟效益比計畫指標有增減時,主管部門應按核定的基數和掛鈎比例,計算實際的工資總額,經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審核,報省勞動局覆核調整工資總額計畫,同時報省計委備案。(註:魯政發〔1989〕53號文第二條規定:“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提取的工資數額,除核定的掛鈎工資基數外,其增長的效益工資,可按80%提取,其餘20%年終統算使用;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應按浮動比例下浮後的數額提取”。)
第十二條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建築企業和噸煤工資含量包乾的煤炭企業,因實際完成的產值、產量和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比計畫有增減時,建築企業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銀行按照實際完成的產值和核定的工資含量係數,煤炭企業由主管部門按照完成的產量和核定的噸煤工資單價,計算出增減的工資總額,按計畫管理體制,報勞動部門調整計畫,並抄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第十三條各單位的工資基金分別由各專業銀行施行監督。各開戶銀行對各單位的工資基金要設工資基金監督卡。一個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設立工資基金監督卡。跨地區的企業,由企業管理機構駐地開戶銀行設立監督卡,駐其它地區又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提取工資基金,由其管理機構開據工資基金提取憑證,經開戶銀行審查登記後,到單位所在地銀行辦理。
跨兩專業行開戶的單位,應在主要經濟往來開戶行設工資基金監督卡。在其它行支取部分,由單位開據工資基金支取憑證,經主要經濟往來開戶行審核後支付。
第十四條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支出,不論採用現金或轉帳,均應通過開戶銀行,從工資總額計畫中列支。
第十五條各單位工資基金要設工資基金簿進行管理,工資基金簿用於登錄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和支取情況,各單位支取工資時,應按規定如實填寫工資數額。工資基金簿由省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由開戶銀行簽發。(註:此條按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勞計字〔1989〕40號《關於統一制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通知》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及時下達工資總額計畫。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延遲下達工資總額計畫,影響工資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專業銀行應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嚴格按工資總額計畫監督工資基金支付,不得無計畫或超計畫付款。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財政、稅務、銀行、審計、計畫、統計部門,應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加強對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工資基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勞動部門有權責令限期退回違反本規定多發的現金和實物,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處分。
(一)從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用於工資性支出的;
(二)假借其它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用於工資性支出的;
(三)在國家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實行計畫管理的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由各市、地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七七年省人民銀行、省勞動局頒發的《山東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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