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甘肅省人民政府1990年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88號  
  • 發布日期:1990-01-02 
  • 生效日期:1990-01-02
檔案來源
甘肅省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0年1月2日甘政發〔1989〕188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資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
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第三條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本單位進行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建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不得在幾家銀行開戶。
第四條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均應通過開戶銀行,從工資基金專用帳戶中列支。
第五條省上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並按隸屬關係落實到基層單位,同時抄送開戶銀行。
第六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審批程式:
(一)省屬單位編制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省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會同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由編制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
(二)各地(州、市)、縣(市、區)所屬單位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經同級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由同級編制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各地(州、市)在下達工資計畫的同時,抄報省勞動局備案。
(三)中央在甘單位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省上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勞動局,省勞動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畫審核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簽字蓋章,開戶銀行監督支付。中央在甘單位在省上沒有主管部門的,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直接報省勞動局審查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單位自編,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四)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經濟效益基數(實現稅利、工作量、銷售額、創匯額等)、工資總額基數、掛鈎比例(工資含量係數)和計畫新增效益工資,並加上副食品價格補貼、物價補貼以及其他計畫增減因素等,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掛鈎批准單位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開戶銀行監督執行。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按80%提取,分月控制使用,年終結算。
企業因經濟效益增減等原因,需要相應調整工資計畫時,經掛鈎批准單位批准可以核增核減,並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送開戶銀行監督執行,年終進行結算。
第七條所有單位的年度工資使用計畫,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企業因經濟效益提高、資金來源充足等原因需要超過計畫時,可以提出申請,先由主管部門在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主管部門調劑不了的,可由同級勞動部門在國家下達給本地區、本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
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必須嚴格執行。需要追加計畫指標的,按照勞動工資計畫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各基層單位在不超過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可將本月節餘的工資基金移到本年度以後月份使用,但是不得將以後月份的工資資金提前使用。超過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指標的,銀行不予支付。
第九條隸屬關係發生變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要將其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報上級勞動(或人事)部門核增核減,並抄送同級開戶銀行。
第十條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編制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應附資金來源說明。企業發放獎金、浮動工資、津貼、補貼、自費工資改革等各項工資性支出,應從提取的獎勵基金和效益工資中開支,先提後用。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單位,增加社會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用於獎金、津貼和補貼的,其資金來源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沒有資金來源的,不能編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一條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的規定。為加強和改善工資總額的巨觀控制,在審查和編制集體企業工資計畫時,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不得超過實現稅利的增長幅度。
(一)全省供銷社系統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經省勞動局審查同意後,統一由省供銷社按計畫管理的層次依次下達到基層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
各基層單位要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年度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蓋章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省供銷社年終向省勞動局報告全年工資總額計畫執行情況。
(二)省鄉鎮局系統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工資計畫,目前暫實行塊塊管理。
省鄉鎮局直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計畫,經省鄉鎮局審核並報省勞動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省鄉鎮局簽字蓋章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各地(州、市)、縣(市、區)鄉鎮局直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計畫,經同級鄉鎮局審核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批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由同級鄉鎮局簽字蓋章,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各級鄉鎮局年終向同級勞動部門報告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執行情況,並同時抄送上級鄉鎮局。
(三)其它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主管單位編制匯總,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單位下達。基層單位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經主管部門審查簽字蓋章後,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各種合資企業的年度工資計畫,按國家規定由企業董事會決定。但也要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經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勞動局簽字蓋章後,由企業編制分季、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第十三條現有的計畫外用工,其工資總額應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內,不得突破。按國家規定清退計畫外用工時,相應核減工資總額。
第十四條各專業銀行應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各單位只能憑經批准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提取工資,否則銀行有權拒付。對每一個基層單位,只核發一本《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十五條所有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從工資總額計畫中扣除多發的現金(包括實物折價)。
(一)在工資基金專戶以外的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二)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三)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企業自產自銷收入現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現金髮放工資和獎金的;
(四)在國家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
違反本細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國家統一制發,各單位不得自行印製。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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